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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单位与******公司于签订《2018年农村改厨改厕设备采购合同书》(项目系统编号****),该项目于2026年4月9日经法院判决((2025)桂10民终1464号),我乡需赔付17.5457万元,截止2026年7月3日该项目款项已经全部结清。因该公司存在问题,无法出具结清证明。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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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