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集团****公司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含电脑)耗材采购及维护维修(2026-2027年度)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6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集团****公司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含电脑)耗材采购及维护维修(2026-2027年度)补疑1
(项目编号:****)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招标文件要求:“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0万元的办公耗材供货业绩,供货内容中至少包含货物清单内其中一种耗材,货物清单详见第三章招标人要求二、货物需求一览表。提供一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3分,满分9分。”,且仅接受“业绩合同”作为证明文件。
事实与理由:
1.我方业绩符合实质要求但形式受限:我方具备符合金额要求的通用耗材销售业绩,但业绩形式均为框架协议+发票执行。框架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定价机制、供货范围等核心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后续并附有金额不少于30万元的合法有效发票,完全可验证交易的真实性及规模。
2.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框架协议是约定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具体采购合同的协议,其本身即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合同形式,****政府、大型企业采购中)广泛采用的集约化采购模式。仅要求“单个合同”而排除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订单执行证明,缺乏法律依据。
3.发票是交易完成的法定凭证:中华人民**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的合法有效凭证。我方提供****机关监制,清晰载明货物名称(通用耗材)、金额(≥30万元)、交易双方信息及时间,是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及金额的直接、有力证据。
大量小额采购(如0-50万元间)依法可采用框架协议等非招标方式进行。若仅接受招标方式产生的“单个合同”,将导致大量通过合法框架协议完成交易的供应商(尤其电商平台用户)被不合理排除。
恳请贵单位对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证明要求进行澄清或修改:接受“框架协议+对应有效发票(金额≥30万元)”作为有效业绩证明材料,以确保所有具备同等履约能力的供应商享有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
答:按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地 址:**市**路17号
联系人:赵工
电 话:0551-****9053
招标代理:****
地 址:**市**新区**路2588号(**大道与**路**)六楼
项目负责人:丁工
联系方式:0551-****3234、****3831
2026年7月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