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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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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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在辖区范围内,既有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对住宅、办公、经营行场所及其他用途的,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开工前应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住建主管进行监督管理,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不得开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虽无需办理施工许可,但仍需遵守建筑安全,消防管理等相关规定。

二、监管程序

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装修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二)用地批准手续:既有建筑装饰装修若涉及用地性质变更,需明确用地手续办理要求;

(三)建筑权属证明文件,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必须先通过消防设计审查,非特殊建设工程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六)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文件、施工合同(企业资质文件)、监理合同;

(七)产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文件;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详见附件材料清单)。

三、责任明确

(一)装修人作为法定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安全、消防负总责,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后,需组织进行相关验收工作。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落实质量安全措施,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措施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住建部门。

四、审批与监管

(一)施工许可核发后,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消防审验、竣工验收等环节均以装修人作为建设单位实施监管。

(二)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涉及主体结构变动的,需经规划部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

(三)严禁以租代管、规避责任,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装饰装修行为进行查处。

五、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起实施,试行至2027年6月30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未尽事宜由我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租赁)装饰装修工程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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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6日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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