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厅 ****渔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110号)、《****财政厅 ****渔业局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6〕16号)、《****渔业局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26〕45号)和《****关于制定**县2026****示范场所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浦农〔2026〕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向社会公开遴选1****示范场所、10个渔业科技示范主体,现将遴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示范场所遴选
(一)遴选范围
县内水产养殖企业、**社、家庭农场等现有养殖生产的渔业生产主体。
(二)遴选程序
1.****试验示范场所,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提出申请,****示范场所申请表、营业执照、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等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2.县农业农村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遴选、公示后,再****试验示范场所,并实行动态管理,为期一个年度。
****示范场所具备的条件
1.示范场所所属单位须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信用良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在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无不合格记录;
2.需在政府依法规划或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内从事养殖或育苗生产经营活动,须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稻渔种养除外)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场地无争议,示范场所拥有自主产权或签订的土地合同期10年以上(且仍有较长的使用期)。从事苗种生产的主体还须持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3.示范场所具有一定的规模,普通工厂化养殖水体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池塘养殖面积30亩以上,稻渔综合种养面积50亩以上,其他水面面积10亩以上,池塘和稻田应集中连片;
4.示范场所要有较强的技术能力,有明确的技术依托,渔业技术水平处于县内先进水平,对同行业或周边养殖户起到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5.示范场所具有一定的技术服务能力,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可展示、推广县级渔业主推技术,具备配合基层水产技术人员开展优良品种、高产技术、高效模式等的能力,举办现场观摩、指导、培训等实训活动的条件,热心基层水技推广工作;
6.具有内部制度,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7.对于工厂化养****基地具有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或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优先遴选。
****示范场所的职责任务
1.试验示范场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指导带动科技户10户以上;
3.推广渔业主推技术2项以上或新产品(设施装备)1项以上和新品种1个以上;
4.场所要对县内有应用主推技术意愿的渔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有效的指导服务,配备培训所需的音箱、话筒、场所等。邀请不少于10个养殖大户、渔业**社以及小型养殖户参观学习,组织技术观摩、经验交流、技能培训2次以上或人数达50人次以上;
5.服从安排,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异地培训、现场观摩活动;
6.场所要明确技术人员,负责制定试验示范展示实施方案、做好技术手册和生产记录、技术试验示范展示总结,并对来访人员做好记录,建立工作档案;要配合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人员开展渔业相关工作,将基地打造**域主推技术的展示窗口和基层水技人员指导服务的综合平台;
7.场所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相关文字、账目、影像等资料,做好年度推广工作总结,并制作验收材料,****农业农村局。
****示范场所补助
1.补助标准:对****试验示范场所,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省、县方案和考核等要求实施,经考核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补助,试验示范场所原则上补助资金不超过6万元,具体补助标准按照2026年度县级实施方案执行;****示范场所的职责任务考核验收不合格或其他情况导致不能通过考核验收的,将不给予补助。
2.资金用途:资金用于采购渔业科技试验示范所需的苗种、兽药、肥料、饲料等;用于开展技术集成试验示范、组织现场观摩交流活动;****示范场所的负责人及技术员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异地培训、现场观摩等活动。
3.补助方式:项目先建后补,补助资金以现金转账方式发放。
(六)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县基层水产水技推广体系改革与****试验示范场所申请表(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和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开展养殖相关资质材料;
3.一品一码全程追溯系统注册证明材料;
4.开展试验示范展示实施方案;
5.技术能力(注册商标、相关奖励或证书、聘请大专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等)或示范展示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渔业科技示范主体遴选
(一)遴选范围
全县现有养殖生产的渔业生产主体。
(二)遴选程序
1.申请渔业科技示范主体,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提出申请,填报相关信息;
2.县农业农村局对填报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遴选、公示后,再予以认定渔业科技示范主体,并实行动态管理,为期一个年度。
(三)示范主体具备的条件
1.遵纪守法,明礼诚信,无不良记录;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友爱互助,能够示范和带动周边农户依靠科技发展渔业生产;
2.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养殖规模在连片10****工厂化养殖不受此****基地;
3.能够积极配**技人员开展县级渔业主推技术试验示范;
4.生产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水产品药残检测合格;
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有水域养殖证水产、开展水产养殖病害测报、重点品种监测、养殖水产品药残抽样检测和有渔民技术员的水产养殖主体及新型渔业经营主体、高素质渔民、养殖大户、乡土专家。
(四)示范主体的职责任务
1.主体要示范至少一项渔业主推技术,做好技术示范;
2.主体要注册使用“中国农技推广APP”。
(五)示范主体补助
1.补助标准:对已认定的渔业科技示范主体,实行动态管理;给予补助,补助不超过0.1万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方案规定;
2.资金用途:用于支持主体开展渔业主体技术的应用示范,主要包括购买示范推广所需的苗种、兽药、肥料、饲料等。
三、时间要求
请申报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前,向****递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周武 饶晓军 李俊杰 李涵芬
联系电话:0599-****532
特此公告。
附件:1.**县2026年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
****示范场所申请材料(格式)
2.**县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渔业
****示范场所申请表
3.**县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渔业
科技示范主体申请表
****
(此件主动公开)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