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CB6-4-17和CB6-4-18等地块 (地块编码:****)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6-07-07 19:44 至 2026-07-22 19:44 | |||
| 行政区划 | **省-**市-****管委会 | 地块面积(m2) | 80144.71 | |||
| 地块规划用途 | 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园绿地、城镇村道路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浐灞国际港等驾坡街道,四至范围:长鸣路以东、田马路以西、月登阁路以南、南三环路以北。 | |||
| 经度 | 109.030570 | 纬度 | 34.225230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6-03-20 至 2026-04-30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封佳瑶 | 单位联系电话 | 153****0685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封佳瑶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53****0685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罗明中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029-****2421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管委会综合楼417办公室 | |||||
| 报告主要结论 | 1 前言 CB6-4-17和CB6-4-18等地块(地块编码:****)位于**浐灞国际港等驾坡街道,四至范围:长鸣路以东、田马路以西、月登阁路以南、南三环路以北。调查地块面积为80144.71m2(120.217亩),****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03057°,北纬34.22523°。 根据《CB6-4-17和CB6-4-18等地块信息核实表》(****规划局****分局,2026.3.10),并结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可知,调查地块原为浐灞国际港等驾坡街道月登阁集体农用地,原土地用途为一级分类:耕地(01)、农业设施建设用地(02),二级分类:水浇地(0102)、农村道路(0601)调查地块土地审批流转手续如下: 2016年12月31日,****政府印发《关于**浐灞生态区2016年度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第十二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陕政土批〔2016〕459)号》同意**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办事处月登阁村等有关村组13.9001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3.6183公顷,园地9.9906公顷,其他农用地0.291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将上述转用后的13.9001公顷土地,连同上述有关村组11.0179公顷建设用地,两项合计24.9180公顷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 目前调查地块处于拟供地阶段,依据《关于CB6-4-17、CB6-4-18等宗地有关情况的说明》、《建设项目合规性技术审查表》和《CB6-4-17和CB6-4-18等地块信息核实表》,并结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可知,调查****小学用地(080403)、医疗卫生用地(0806)、社会福利用地(0807)、公园绿地(1401)、城镇村道路用地(1207)。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公布,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环境局****分局于2026年3月13日下达了《关于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于2026年3月20日委托****对“CB6-4-17和CB6-4-18等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成立了项目组,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踏勘,收集和分析地块相关资料,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对地块历史变化状况、可能受到污染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在此基础上,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25.1-2019)等相关技术文件要求,编制完成了《CB6-4-17和CB6-4-18等地块(地块编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调查工作流程如下: (1)2026年3月20日,我公司接受委托,成立“CB6-4-17和CB6-4-18等地块”土壤****小组,进行基础资料收集及整理工作; (2)2026年4月9日,调查人员进行了第一次现场踏勘工作,对调查地块及相邻地块进行了初步调查,初步了解了地块现场状况; (3)2026年4月9日-5月7日,调查人员通过对历史影像、自然地块信息、用地规划、与地块相关的其他资料进行分析,明确该地块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重点; (4)2026年4月9日、5月8日、6月12日,调查人员对地块周边200米范围的敏感目标及500m范围污染源进行了现场踏勘,并对调查地块周边居民、历史企业、有关政府部门陆续进行了访谈,进一步完善了影像拍摄、地块及周边环境现场踏勘记录等; (5)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7月7日,调查人员对资料及人员访谈情况进行分析,结合收集到的资料、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情况判断调查地块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是否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同时进行调查报告编制。 7.1 初步调查结论 截止2026年6月12日,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可知:调查地块北部为林木丛;中部为草地,农用地;**为拆迁堆土;东部偏北侧为海螺水泥经销点(原公交调度站);东部偏南侧为****小学(已废弃);西**为空地。对调查地块影响可能性较小。根据****规划局****分局提供的资料确定本次调查地块规划用途为:中小学用地(080403)、医疗卫生用地(0806)、社会福利用地(0807)、公园绿地(1401)、城镇村道路用地(1207)。 通过资料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可以确定:地块内现状不存在被污染的迹象;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风险;地块内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也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综上调查结果表明: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现状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物,周边区域对地块土壤环境质量影响较小,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调查。 7.2 建议 (1)本次地块调查结束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并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系统进行上传。 (2)在地块后期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密切注意开挖等施工过程,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的异常情况,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