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市**区**大厦801室房屋及4个车位1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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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7-0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7-14 |
| 出租底价 |
789471.4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市辖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叶女士、施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94、0571-****5591 |
| 联系地址 |
**省**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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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湖墅南路111号801室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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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位置 |
**市**区湖墅南路111号8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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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8)**市不动产权第****7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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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03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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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 |
综合用地/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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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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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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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标的位于**市**区湖墅南路111号801室,租赁面积为1030.18平方米,租赁面积系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789471.4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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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面积(㎡) |
103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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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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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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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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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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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的2个月计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 出租用途要求 |
符合相关规定,合法经营业态。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不得将该物业转让、转租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利用该物业进行非法活动。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和扰民项目,不得从事生产、使用、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并遵守国家、****商贸用房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4)已知悉:出租方对本次租赁的业态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消防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如因租赁房屋证载的(地类)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但出租方不做任何保证。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相关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次涉及任何经营证照的办理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等交易合同。 3、租赁房屋的交付: (1)本次招租房屋的原承租人获得本次租赁权的,按约定付清交易服务费、租赁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本次租赁权的交付(原承租人适用)。 (2)非原承租人获得本次租赁权的,承租方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若因出租方无法顺利收回租赁房屋等原因导致延迟租赁房屋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同意无条件等待该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交付止,等待期间不得要求退回租赁保证金或修改《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原承租人搬离腾房时间**时,出租方未能在起租日交付房屋的,租赁期限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算起,共1年,自动后延为租赁期整1年。(非原承租人适用)。 (3)如承租方逾期付清交易资金及补偿费用,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但租期不做顺延。 (4)交接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承租方即视为本次租赁权交付完毕。 4、本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计算标准如下:各年租金累计在800万元以下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租金累计的2%计取。各年租金累计在800万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租金累计的1.5%计取。仅征集到一位意向承租方且成交的,可按以上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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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张先生 |
联系电话 |
180****2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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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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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2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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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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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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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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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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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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