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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350375C | 建设单位法人:孙胜 |
| 潘瑞华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工业园县城片区城**台1号地块 |
| ****年产12万吨新模具材料板带生产线技改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3-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130-C3130-钢压延加工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工业园县城片区城**台1号地块 |
| 经度:114.619160 纬度: 27.79656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0-25 |
| 分环审字〔2024〕2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350375C001P |
| 2026-05-0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000 |
| 24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350375C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市齐翔节能****公司 |
| 913********1372452 | 验收监测单位:江****公司 |
| ****0108MA380KXUX7 | 竣工时间:2025-10-01 |
| 2025-10-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2-01 |
| 2026-06-0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0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608pXnPv |
| 技改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技改项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五金模具板带、塑胶模具板带、不锈钢刀具钢板条12万吨 | 实际建设情况:五金模具板带、塑胶模具板带、不锈钢刀具钢板条12万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加热→除鳞→轧制→热剪切→淬水预硬→回火→校平矫正、锯切→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切割-天然气加热—除鳞—轧制—热剪切—回火(调质)/退火—校平矫正—头尾锯切—探伤检测—下料锯切—精加工铣磨—完工检包装 |
| 实际生产过程无淬水工序,新增切割工艺和后端精加工工序。对产品精度要求增加,后端新增精加工工序,未新增污染物。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后(进行上浮分离+沉淀分离+过滤分离)回用,不外排,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加热炉废气、退火炉废气、剪切废气、轧制废气及机械加工废气。加热炉废气经1套集气收集高空(35m)排放系统DA006,退火炉废气经1套集气收集高空(35m)排放系统DA007,剪切废气车间降尘后无组织排放,轧制废气车间自然降尘后无组织排放,机械加工废气无组织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后(进行上浮分离+沉淀分离+过滤分离)回用,不外排,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天然气加热炉废气、天然气退火炉废气、切割废气、轧制废气及机械加工废气。天然气加热炉废气经集气收集+3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天然气退火炉废气经集气收集+3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切割废气经集气收集+布袋除尘+3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轧制废气车间自然降尘后无组织排放,机械加工废气无组织排放。 |
| 废水减少淬水废水,其余废水无变动;废气新增切割废气,经集气收集+布袋除尘+3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增加一套废气处理设施和排气筒,属于一般排放口。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营运期产生加热炉过程产生的钢渣、机加工过程产生的废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矿物油、废切削液、浊环水池污泥及废油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营运期产生废钢筋、机加工过程产生的废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回用;加热炉过程产生的钢渣、除尘系统捕集的颗粒物定期外售处置;废氧化铁皮外售或回用;废锯条交由厂家回收;废矿物油、废切削液、浊环水池污泥及废油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公司危废单位处理。 |
| 企业新增废钢筋回用;除尘系统捕集的颗粒物外售综合处置;废氧化铁皮外售或回用;废锯条交由厂家回收,已落实。所有固废均合理处置,不外排。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64 | 0 | 0 | 0 | 0 | 0.64 | 0 | |
| 0.511 | 0 | 0 | 0 | 0 | 0.511 | 0 | |
| 0.069 | 0 | 0 | 0 | 0 | 0.069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275589 | 11008 | 0 | 0 | 0 | 286597 | 11008 | / |
| 6.78 | 2.2647 | 12.6755 | 0 | 0 | 9.045 | 2.265 | / |
| 3.93 | 10.4466 | 26.9915 | 0 | 0 | 14.377 | 10.447 | / |
| 30.39 | 0.9847 | 5.5953 | 0 | 0 | 31.375 | 0.985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加热炉循环水池、浊环水池、淬水池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 | 加热炉循环水池、浊环水池 | 监测期间,浊环水池循环水污染物pH8.3、色度15度、浊度47NTU、五日生化需氧量8.6mg/L、化学需氧量48mg/L、氨氮0.354mg/L、石油类0.37mg/L。 |
| 1 |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加热炉废气、退火炉废气、剪切废气、轧制废气及机械加工废气。加热炉废气经1套集气收集高空(35m)排放系统DA006,退火炉废气经1套集气收集高空(35m)排放系统DA007,剪切废气车间降尘后无组织排放,轧制废气车间自然降尘后无组织排放,机械加工废气无组织排放。 |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天然气加热炉、退火炉、切割)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表2中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切割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废气污染物中颗粒物参考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4中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详见下表。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应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控制 |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天然气加热炉废气、天然气退火炉废气、切割废气、轧制废气及机械加工废气。天然气加热炉废气经集气收集+3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天然气退火炉废气经集气收集+3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切割废气经集气收集+布袋除尘+3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轧制废气车间自然降尘后无组织排放,机械加工废气无组织排放。 | 监测期间,项目运营期有组织废气DA006加热炉颗粒物废气最大排放浓度为3.6g/m3,二氧化硫废气最大排放浓度为22g/m3,氮氧化物废气最大排放浓度为59g/m3;DA007退火炉颗粒物废气最大排放浓度为5.6g/m3,二氧化硫废气最大排放浓度为18g/m3,氮氧化物废气最大排放浓度为79g/m3;DA008切割废气颗粒物废气最大排放浓度为2.4g/m3,二氧化硫废气最大排放浓度为3.0g/m3,氮氧化物废气最大排放浓度为20g/m3;项目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452mg/m3,无组织废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021mg/m3,无组织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047mg/m3,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85mg/m3。 |
| 1 | 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并加设减振基础或减振垫,厂房隔声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 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并加设减振基础或减振垫,厂房隔声等措施 | 监测期间,项目厂界昼间噪声值最大值为62.2dB,夜间噪声最大值为53.8dB。 |
| 1 | 项目营运期产生加热炉过程产生的钢渣、机加工过程产生的废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矿物油、废切削液、浊环水池污泥及废油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 项目营运期产生废钢筋、机加工过程产生的废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回用;加热炉过程产生的钢渣、除尘系统捕集的颗粒物定期外售处置;废氧化铁皮外售或回用;废锯条交由厂家回收;废矿物油、废切削液、浊环水池污泥及废油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公司危废单位处理。 |
| 以一期技改项目连续铸造工序后的8万吨特钢坯为原料;办公楼宿舍依托现有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以一期技改项目连续铸造工序后的8万吨特钢坯为原料;办公楼宿舍依托现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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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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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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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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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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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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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