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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7-0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有效保护传承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我局开展了第十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团体)的申报、认定工作。
在个人申请,非遗保护单位推荐,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国文化部令第45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川文旅发【2020】90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内文广旅发【2021】40号)精神,**市文广旅局组织专家对各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议,根据其掌握技能情况、代表性、传承能力等进行认真评审和科学认定,产生了第十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团体)公示名单(见附件)。
为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现将第十批23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1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团体公示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公示期为20天(2026年7月8日—7月27日)。
异议受理单位:******保护中心。
通讯地址:**市**区汉安大道498号
******保护中心
邮政编码:641199
联系电话:0832-****331 联系人:李老师
附件:1.第十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公示名单
2.第十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团体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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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