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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体转让****6台纯电动公交车和10套旧动力电池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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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体转让****6台纯电动公交车和10套旧动力电池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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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公告 |
| 标的名称 | 整体转让****6台纯电动公交车和10套旧动力电池系统 |
| 资产描述 |
现有纯电动公交车共计6台,具体明细及现状如下:
1.**金龙 XMQ6802AGBEVL2 型3台:车辆使用年限超8年,动力电池质保期限已届满,不具备营运上路条件;
2.宇通ZK6805BEVG13 型1台:车辆使用年限超8年,整车及电池质保期满,且车辆曾遭水浸,无法正常行驶;
3.中通TEG6851BEV25型2台:车辆存在水浸情况,无法正常行驶。
另有废旧动力电池系统共10套,均为**时代品牌;其中箱体型号 L176C01共计 4 套,L176D01、L176B01 型号合计 6 套。该批电池均于质保期满后依规拆卸,拆卸前设备整体工况状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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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所在地 | **省**市**县 |
| 共有情况 | 无 |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机动车 | |
| 机动车品牌 | 详见附件:肇****公司16辆纯电动公交车明细表 |
| 其他说明 | 本次转让标的位于**省**市**县(3台公交车和9套旧电池系统)及**省**市**县(3台公交车和1套旧动力电池系统) 其他详见附件:****6台纯电动公交车和10套旧动力电池系统明细表 |
| 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 |
| 注册地(住所) | **市**路侨安街2号 |
| 法定代表人 | 林美枝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9013437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说明 |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
|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
| 批准文号 | (2025)20号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5-11-24 |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否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价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00前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流程),受让申请手续的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全部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及交易条件,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 2.本项目交易资金(保证金、诚意金或交易价****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按本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银行转账的方式****交易中心以下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账户名称:**** 账号:811********01892054 开户行:中信银行****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5.信息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转让底价与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6.受让方****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支付服务费。受让****银行转账方式****交易中心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账户名称:**** 账 号:394********688****010001 开 户 行:****营业部 7.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7.1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7.2受让方在接运转让方单位车辆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须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将**交警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解体证明书》或《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等相关资料交付转让方车属单位存档。 7.3受让方须在接运废旧营运车辆动力电池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受让方必须向转让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处置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在国家相关部门指定的溯源信息系统上上传关于汽车动力蓄电池处置等查询资料或溯源报告等证明材料)。 7.4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信息披露公告、受让申请文件、竞价文件、竞价结果通知文件、交易合同等材料均是交易成交文件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实质性内容如有不一致的,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须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
| 展示安排 | 本项目在挂牌期间接受现场踏勘,踏勘联系人: 黄生,联系电话:139****7906(需提前电话预约)。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转让方有关现场踏勘的规定,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证载权属人分别为********车站和********车站,均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财产、资****公司****所有,因此本次转让标的转让方为****。
2.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和交接。****车站的3台公交车被洪水浸泡过,其他车辆及电池因存放时间长、处于已闲置待报废状态、装卸转运等情况,可能出现折损等,标的规格、品质等以现场看样为准,转让标的须由受让方进行清运、办理报废手续。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车辆及动力电池报废处置工作。
3.标的受让方必须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
(1)受让方在接运转让方单位车辆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受让方必须向转让方提供合法合规的报废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交警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解体证明》或《机动车注销证明》,受让方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导致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车辆报废产生的收益归受让方。
(2)转让总价不包括车辆报废处置涉及的拖车费、过磅费、拓印费、车辆停放、拆解及处置以及为实施交易合同项目的所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资产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质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质量等误差作调整。
(3)转让方将废旧营运车辆交付受让方处置前,有权将卫星定位、车载视频、智能监控等设备拆除,并在征得受让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将部分总成、部件拆除(法律规定不允许拆除的除外),拆除相关设备和总成、部件后(双方对零配件清单进行签名确认),不改变回收车辆的总价。
4.受让方如不具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资质的,须按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将从标的车辆上拆卸的废旧动力蓄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者交由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回收。
(1)严禁受让方将汽车动力蓄电池交由不符合相关规定资质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置。
(2)受让方在接运转让方单位车辆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受让方必须向转让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处置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在国家相关部门指定的溯源信息系统上上传关于汽车动力蓄电池处置等查询资料或溯源报告等证明材料)。
5.车辆存放在**市**县和**县。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可预约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材料或在信息公告期内联系预约看样(联系人:黄生,联系电话:139****7906)。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一旦报名参与交易或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视作受让方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受让方承诺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结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拆卸、运输、处置等)及实际情况已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其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6.转让方对交易标的的质量、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接收交易标的后其处置、使用等任何行为的所有后果、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因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要求。
7.在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和缴纳相关款项之前,交易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办理交易标的的提取、拆运等有关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交易标的设定抵押。
8.(1)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除转让方应付产权交易服务费外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2)转让交易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由转让方开具交易价款发票(增值税发票税率为3%)给受让方。
(3)受让方知悉交易标的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知悉转让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可向受让方开具专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
9.受让方均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缴纳履约保证金¥2万元(人民币贰万元整)。
10.如受让方不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规定期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交纳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参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再行公开交易的,若再行交易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受让方应当于再公开交易成交的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差额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11.其他未尽事项详见《资产交易合同》范本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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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交纳及处置方法 |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3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17:00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和《资产受让须知》《****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在未违反相关规定及约定前提下,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中心将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保证金;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其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中心扣除相关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在网络竞价环节中(动态报价除外)各意向受让方均不进行有效报价的;
(2)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不按照事先确定条件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3)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拒绝或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的;
(4)法律法规、****中心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公告和交易各方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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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款账号 | **** 账号:811********01892054(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开户行:****公司****路支行 转账备注:**** |
|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超过首次正式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公示附件 | 资产交易合同(文本).pdf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冠鹏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0-****0171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市天**路28****广场中座 7楼 |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s://www.****.com/;https://www.****.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