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让 人(甲方):****
拟受让人(乙方):****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一、甲方将位于**经开区**大道以东、**路以西、蓝月谷路以南、明珠路以北,经湘政地(2025)1187号审批单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中心统一储备,2026年3月25日****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置换协议,根****管理委员会2025第7次会议核定,拟将该宗地按等价值协议出让给****(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报市政府出让方案签批单编号为:(2026)011号。
二、拟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居住用地,出让年限:68.6年。
三、交地标准:红线范围外通路、通电、通讯,红线范围内完成拆**置补偿后的现状土地。
四、拟出让宗地面积为10645.52㎡,鉴于该宗地属于等价值置换,双方不再进行土地价款结算,不涉及相关税费。
五、拟出让地块规划指标:容积率:>1.0,≤2.0;绿地率:≥35%;建筑密度:≤35%。
六、乙方知悉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土地交易场所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五日,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1、公示期间,如有其他意向用地申请者,依照原国土**部21号令第九条实施。
2、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甲方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甲方审查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将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符合本意向书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双方同意30日内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 让 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潘冠
电 话:0731-****1731
拟受让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陈自力
电 话:****585****
2026年 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