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产20万件
**石工艺品、10万平方米天然**石
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贺****公司:
2026年6月你公司《关于申请贺****公司年产20万件**石工艺品、10万平方米天然**石项目水**论证表的审批函》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贺****公司年产20万件**石工艺品、10万平方米天然**石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区西湾街道石梯村**区西路与石梯路交交汇处东北侧A地块,取水水源位于**市**区西湾街道石梯村**区西路与石梯路交汇处东北侧A地块贺****公司西南面水井。项目建设基本情况为建设生产加工区、原料区、成品区、办公生活区、配电房以及环保设施,年产 20 万件**石工艺品、10万平方米天然**石板材,项目于2024年3月已建成。
二、基本同意项目取水方案
项目属于已建项目,含运行期取水。
项目取水主要用于湿法加工和员工生活,项目取水设施为1台100QJD120-50/13-12型水泵,取水点位置位于东经111°28′16.752″,北纬24°31′21.761″,日最大取水量为66.97m3/d,年取水量为2.009万m3。取水水源为地下水,用于生产和生活,取水方式为水泵提水,项目生产用水保证率为95%。
三、项目生产工序取水量指标为0.0985m3/t,生活取水量指标为100L/人﹒d,满足国家和自治区用水定额地方标准要求。项目用水符合用水定额和节水要求,用水基本合理。
四、项目建设时,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装符****监控设备技术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建议妥善处理好取水工程设施和退水工程设施影响的其他用水户之间的关系,按要求控制退水水质和水量,避免退水对当地水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及因退水处理不当引起纠纷。
五、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自治区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六、请根据《****水利厅关于印发**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水规范〔2019〕6号)的要求,取水工程及相关取水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将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自查报告(包括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计量设施认证及检定或核准情况、取用水记录、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水质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水利局,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项目取水按规定缴纳水**税。
七、取水申请批准后三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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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