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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 ****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学**校区**项目空调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年11月12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公司
2、地 址:**市婺****街177号3幢101
五、基本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2日中****中学**校区**项目空调设备采购项目,于11月24日签订合同,现已履约完毕。该项目共采购各种型号空调978台,当事人将其中495台空调的能效标识由三级篡改为一级(1.5匹挂机87台,2匹挂机408台)。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的指使,公司采购人员郑某某采购了495台三级能效空调。篡改的一级能效标识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通****开发区****公司制作,招聘临时人员进行更换。
六、处罚依据
依据《****政府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省财政行****政府采购类)》(浙财法〔2023〕7号)第43项之规定
七、处罚结果
将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2026年07月06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 系 人:张瀚文
3、联系电话:0579-****8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