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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2********175525X | 建设单位法人:李平 |
| 艾学员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长****开发区 |
| ****开发区北区天威路 567 号****厂区内 |
| ****四个专业核心产品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4-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741-C3741-飞机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长****开发区 天威路 567 号****厂区内 |
| 经度:125.****24520 纬度: 44.****4489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01-15 |
| 长环建〔2021〕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1580 |
| 9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2********175525X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万益职业****公司 |
| 912********307967H | 验收监测单位:**省****公司 |
| ****0105MA0Y35GA1T | 竣工时间:2026-04-17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6-0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0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https://www.****.com/gs/detail/2?id=60605zXlJx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环评阶段为加工、研发、维修军用飞机配件,主要为加工 XX-10、XX-8、XX-6、X-11/15/16等系列配件 2332套;研发 XX-10、XX-15、XX-21 等系列配件 1660 套;维修 XX-10、XX-8、XX-6 配件1381 套。 | 实际建设情况:环评阶段为加工、研发、维修军用飞机配件,主要为加工 XX-10、XX-8、XX-6、X-11/15/16等系列配件 2332套;研发 XX-10、XX-15、XX-21 等系列配件 1660 套;维修 XX-10、XX-8、XX-6 配件1381 套。 |
| 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使用航空润滑油等原辅材料。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使用航空润滑油等原辅材料。未新增产品品种和生产工艺,原料材料基 本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
| 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加工淬火工序产生的油烟经有机废气 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 筒排放。渗氮炉产生的氨经燃烧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激光切割机产生的粉尘经设备自带除尘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化学镀镍生产线产生的氯化氢、硫酸雾经喷淋塔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检测试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人工补漆过程有挥发性有机物产生,经有机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 15m 排气筒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①现有 203 ****处理厂房新增多用 炉生产线(配套底装料立式淬火炉) 上方设有局部收集罩,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及抽风机(FOM-EP(H)-10K 型立式工业油雾净化机组,风量:10000m3/h,9KW)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②渗氮炉及人工补漆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③激光切割机产生的粉尘经设备自带除尘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④现有镀镍生产线及钛合**极化槽 体本次未进行改造。⑤现有 202 号厂房 新增燃油试验台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 202 厂房现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 |
| 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 210#燃油试验厂房环评批复建筑面积为 2900m2,实际建设占地面积3008m2,建筑面积 3091m2。 实际建设 101 号科研办公楼机房改造位置位于 101 号科研办公楼一层 114 室和 115室,改造面积 80m2,本****办公室、UPS 室(一层 C~D 轴交 3~4轴)的中间墙体拆除,整体改造为钢板焊接式电磁屏蔽室 10.15m(长)×7.9m(宽)×3.6m(高);将现有操作间(一层 C~D 轴交 4~5 轴)改为 UPS 间。** 207 号动力站占地面积 127m2,建筑面积 191m2,****电站、弱电间。地下一层主要布置消防泵房、消防水池。 |
| ** 210#燃油试验厂房环评批复建筑面积为 2900m2,实际建设占地面积3008m2,建筑面积 3091m2。与环评阶段比较建筑面积增加,但增加面积未超 30%。210#厂房目前已建设完成,设备尚未入厂。本次仅验收厂房,设备在第二阶段进行验收。不属于重大变动。 环评阶段未提及改造 101 号科研办公楼机房及** 207 号动力站,实际建设 101 号科研办公楼机房改造位置位于 101 号科研办公楼一层 114 室和 115室,改造面积 80m2,本****办公室、UPS 室(一层 C~D 轴交 3~4轴)的中间墙体拆除,整体改造为钢板焊接式电磁屏蔽室 10.15m(长)×7.9m(宽)×3.6m(高);将现有操作间(一层 C~D 轴交 4~5 轴)改为 UPS 间。** 207 号动力站占地面积 127m2,建筑面积 191m2,****电站、弱电间。地下一层主要布置消防泵房、消防水池。与环评阶段不一致,但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85 | 0 | 0 | 0 | 0 | 0.85 | 0 | |
| 3.66 | 0 | 0 | 0 | 0 | 3.66 | 0 | |
| 0.18 | 0 | 0 | 0 | 0 | 0.18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50556 | 7853.2 | 0 | 0 | 0 | 58409.2 | 7853.2 | / |
| 0.4164 | 0 | 0 | 0 | 0 | 0.416 | 0 | / |
| 1.8576 | 0 | 0 | 0 | 0 | 1.858 | 0 | / |
| 1.0792 | 0 | 0 | 0 | 0 | 1.079 | 0 | / |
| 0.0387 | 0.258 | 0 | 0 | 0 | 0.297 | 0.258 | / |
| 1 | 多用炉生产线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GB16297-1996) 表 2 标准限值 | 现有 203 ****处理厂 房新增多用炉生产线(配套底装料 立式淬火炉)上方设有局部收集罩, 并 安 装 油 烟 净 化 装 置 及 抽 风 机 (FOM-EP(H)-10K 型立式工业 油雾净化机组,风量:10000m3/h, 9KW)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 筒(DA029)排放。 | 已监测 | |
| 2 | 激光切割机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GB16297-1996) 表 2 标准限值 | 激光切割机产生的粉尘经设备自 带除尘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 已监测 | |
| 3 | 2 套燃油试验台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GB16297-1996) 表 2 标准限值 | 现有 202 号厂房新增 2 套燃油试 验台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 202 厂 房分别经现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后 , 分 别 通 过 15 米 高 排 气 筒 (DA017、DA018)排放。 | 已监测 |
| 1 | 冷加工机加设 备、热加工和风机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 类 | 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全部 室内布置;风机安装消声器等。 | 已监测 |
|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包括热加工淬火工序产生的油烟;渗氮炉产生的氨;激光切割机产生的粉尘;侵蚀、氢化、镀镍及阳极化处理生产线产生的氯化氢、硫酸雾;检测试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修理工序人工涂漆产生的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本项目淬火过程中有油烟产生,以 NMHC 计,经有机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处理效率90%)后通过 15m 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 2 二级标准要求; 渗氮尾气点燃(处理效率 85%)后通过 15m 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氨气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要求,其他污染物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项目切割烟气经集气罩收集,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 90%)后以无组织形式在车间内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 2 二级标准要求;侵蚀、氢化、镀镍及阳极化处理生产线产生的氯化氢和硫酸雾,经现有集气装置收集后,再经氢氧化钠溶液喷淋(处理效率 93%)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后,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 5 **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本项目检测试验加热过程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以 NMHC 计,经有机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处理效率 90%)后通过 15m 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 2 二级标准要求;本项目人工补漆过程有挥发性有机物产生,经有机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处理效率80%)后通过 15m 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 2 二级标准要求;经预测结果可知,少量未被收集废气厂界无组织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相关标准限值,车间外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经上述措施治理后,项目废气经处理后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电镀废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后回用于电镀生产线,不外排,不会对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本项目镀镍池产生的含镍废水中镍浓度较高,项目镀镍池进行了防渗,同时对镀镍池严格执行例行检查,并及时进行修补处理,正常工况条件下不会对地下水造成影响。在非正常工况条件下,含镍废水泄漏可能会对下游地下水环境产生不良的影响经预测影响范围相对较小,持续时间较短,因此对周边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且随着时间所产生的污染物浓度逐渐减少,在包气带介质的吸附、降解等作用的影响,污染物质会得到不同程度的净化因此本项目做好防渗及日常监管,减少非正常工况下的废水外漏,对下游地下水的影响较小。 营运期对声环境的影响主要为冷加工机加设备、热加工和风机等设备运转噪声。针对上述主要噪声源,工程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密闭隔音、吸音处理措施,通过距离衰减以及绿化降噪等措施后各厂界噪声预测结果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的声环境影响程度较小。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是冷加工产生的废乳化液、废磨削泥、废金属屑;热加工产生的废边角料;空压机产生的废空压机油、设备保养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油桶;有机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金属屑、废边角料属于一般固废,回收出售综合利用;废乳化液、废磨削泥、废空压机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委托****处置。建设项目各项固废得到妥善处置,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均满足《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 2013 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 2013 年修改单。在固体废物的利用和处置措施落实的情况下,对外环境的影响较小。 环境风险:本项目主要环境风险事故是盐酸、硫酸、磷酸、氨气、油类物质等发生泄漏及火灾事故,通过加强日常工作管理,设置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同时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并定期开展演练等,可将环境风险事故降至最低。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①现有 203 ****处理厂房新增多用炉生产线(配套底装料立式淬火炉)上方设有局部收集罩,并 安 装 油 烟 净 化 装 置 及 抽 风 机(FOM-EP(H)-10K 型立式工业油雾净化机组,风量:10000m3/h,9KW)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DA029)排放。②渗氮炉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 ③激光切割机产生的粉尘经设备自带除尘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④现有镀镍生产线及钛合**极化槽体本次未进行改造。⑤现有 202 号厂房新增 2 套燃油试验台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 202 厂房分别经现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 , 分 别 通 过 15 米 高 排 气 筒(DA017、DA018)排放。⑥人工补漆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验收监测期间,各排气筒和厂界无组织废气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标准限值。 本项目性质为改扩建项目,全厂不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加生活污水。现有镀镍生产线及钛合**极化槽体本次未进行改造。循环冷却水进入循环水池冷却后重复循环使用,不外排。淬火用水蒸发损耗,不外排。试验条件中淋雨试验箱检测需用水,试验箱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验收监测期间,厂区总排口各项监测指标能够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全部室内布置;风机安装消声器等。验收监测期间,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要求。 废金属屑、废边角料属于一般固废,回收出售综合利用;废乳化液、废磨削泥、废空压机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清洗剂等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企业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局中韩****示范区分局备案,备案编号:270175-2026-003-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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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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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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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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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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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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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