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 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同时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本地块属于用途变更地块,原用途为农用地,现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居住用地(07)中的城镇住宅用地(0701)及商业服务业用地(09)中的商业用地(0901),其中居住用地为敏感用地,属于浙环发[2024]47号文件中的甲类地块,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县黄宅镇工商路东侧永创路以南地块三位于黄宅镇,工商路与永创路交叉口东南侧区域。地块****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建),南至中建八局项目部、浙浦建设项目部,西至工商路,北至永创路。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9.997770 ,北纬29.461166 ,规划用地面积为9463.56平方米。根据《****政府关于的批复》(浦政函〔2025〕23号)及其控规附图,地块现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地块原权利人为**县黄宅镇**村集体、**县黄宅镇下店村集体、**县黄宅镇永锋村集体,现权利****人民政府。
根据收集的资料及访谈情况,根据收集的资料及访谈情况,本地块自历史记录以来一直为小山坡(农田、树木及灌木丛)、水塘;2013年地块内南侧区域搭建了农田管理房;2019年地块内农田管理房被拆除;2025年,地块内小山坡的农田荒芜、树木及灌木丛被铲除,水塘被回填后进行土地平整,填土来源于地块内土地平整时开挖的土;2025年3月,地块外南侧紧邻区域搭建中建八局项目部,地块内西侧部分为中建八局项目部、部分为中建八局临时堆放点(主要堆放少量的建筑材料、闲置工棚等),其余区域闲置;2025年12月,地块外东侧开始建设**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地块内东侧为该项目临时道路;2026年4月,因自然降雨及地块内微地形差异影响,地块中心区域形成水坑,该水坑为地表临时积水、水深较浅;地块现状为中建八局项目部及其临时堆放点(主要堆放少量的建筑材料(建筑脚手架钢管、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等);闲置工棚等)、**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临时道路、水坑、闲置土地。
其相邻地块200m范围现状及历史上主要为小山坡、农田、水塘、绿化、闲置空地、农田管理房、工商路、永创路、黄宅云悦园、**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建)、恒固创艺园建设施工项目部、中建八局项目部、浙浦建设项目部、垃圾中转站、永锋村砖窑厂、******加油站(承租企业:中通快运)、**县氢能装备智造产业园(在建)、浦****公司(未投产)、**恒固创艺园B区、**恒固创艺园A区、********公司、**红****公司、浙****公司、**泰****公司、浦****公司、****公司等。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调查区域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6个(S1-S6),地下水点位3个(W1-W3),地表水监测点位1个(W5)。根据图3.2-6,可判断引用地勘所在区域地下水流向为自西北向东南,在调查地块外上游的农用地区域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场外对照点S7/W4(位于地块外西北侧约1853m),地下水点位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
根据《**县黄宅镇工商路东侧永创路以南地块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方案》,各土壤采样点位计划采样深度为6m,实际采样过程中各采样点位采样深度为6m,故采样点位无深度偏移情况,因此采样点S1-S7各取4个土壤样品送检。4个地下水监测井,每个点位均可采集到地下水样品。1个地表水监测点位,地表水监测点采集1个地表水样品。
根据地块历史污染风险情况、现场土壤颜色、气味等性状初步判断,并结合现场PID、XRF的快筛检测结果,****实验室土壤样品31个(其中3个是土壤现场平行样);****实验室地下水样品5个(其中1个是地下水现场平行样);****实验室地表水样品2个(其中1个是地下水现场平行样)。
三、土壤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土壤监测结果可知,本调查地块土壤样品中pH、铜、镍、镉、铅、砷、汞、锌、氟化物、石油烃(C10-C40)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其中锌、氟化物检出值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表A.2的 敏感用地筛选值 要求;pH没有评价标准,与引用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其余因子均未检出。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标准规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通过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筛选值,应当依据HJ 25.1、HJ 25.2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详细调查。因此本次调查认为,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 第一类用地 筛选值的要求,本地块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无需进一步开展地块环境详细调查,可直接用于后续的再开发利用。
四、地下水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可知,本次调查地块内及上游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摇匀可见悬浮物,pH、嗅和味均无异常,调查地块内及上游对照点各样品中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氟化物、碘化物、氰化物、氯化物、硫化物、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汞、镉、砷、铁、锌、钠、铜、铅、铝、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因子均未检出。各采样点浑浊度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Ⅴ类标准要求;W1采样点色度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Ⅴ类标准要求;其余检测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
本地块内地下水现状及规划均不用作饮用水,且关注污染物色度、浊度不具有致癌风险,为非毒理学指标,经风险评估,风险可接受,因此本地块不需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
五、地表水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地表水监测结果可知,地表水样品中pH、水温无异常,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砷、总磷、氟化物、氨氮、溶解氧、石油类、硫化物、铜、锌、粪大肠菌群、高锰酸盐指数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因子均未检出。其中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类标准要求;总砷、总磷、氟化物、氨氮、溶解氧、石油类、硫化物、铜、锌、粪大肠菌群、高锰酸盐指数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要求;总氮检出值为3.43mg/L。
六、结论
综上所述,**县黄宅镇工商路东侧永创路以南地块三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的开发利用,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附件:**县黄宅镇工商路东侧永创路以南地块三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备案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