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经发数〔2026〕126号 ****管委会关于中车戚****研究所****公司大功率行星传动齿轮热处理能力提升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中车戚****研究所****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大功率行星传动齿轮热处理能力提升项目节能报告》(以下简称“节能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为扩建项目(项目代码:****,行业代码:C3360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总投资6010万元,****经济开发区五一路258号,利用现有厂房1900平方米,引进井式渗碳炉等进口设备共计4台(套),采购井式渗碳炉、液氨罐等国产设备共计30台(套)。项目建成达产后,与技改前相比,将新增风电一级行星轮3100件/年,二三级行星轮7500件/年的产能,形成风电一级行星轮6200件/年、二三级行星轮9400件/年的生产能力。 我委委托****对项目进行了评审。该公司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出具了评审意见,同意通过评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5〕6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后,年消耗电力2666.68万千瓦时、甲醇922.89t、丙烷279.82t、氮气****330Nm3、新水49896m3,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4384.05吨标煤(当量值)、7805.40吨标煤(等价值),年化石能源消费量为3233.34吨标煤(当量值)、5453.41吨标煤(等价值)。项目年新增电力消耗1402.11万千瓦时、甲醇573.52t、丙烷173.99t、氮气****250Nm3、新水29185m3,新增综合能源消费增量为2411.11吨标煤(当量值)、4210.02吨标煤(等价值),新增年化石能源消费量为1893.72吨标煤(当量值)、3152.49吨标煤(等价值)。项目年碳排放量为17345.06tCO2,年新增碳排放量9996.31tCO2,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为0.6772 tCO2/万元。 三、项目建成运营后,热处理万元产值能耗356.99kW﹒h/万元,优于《绿色热处理技术要求及评价》(GB/T 38819-2020)标准中的热处理能耗指标达到万元产值能耗≤2500kW﹒h/万元;热处理工序单位产品电力消耗368.79kW﹒h/t 优于****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航空零部件****基地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中热处理工序单位产品电力消耗491.68kW﹒h/t,项目能效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项目井式渗碳炉、井式回火炉可比单耗指标达到一等要求,选用的变压器、电动机、照明系统、空调系统、循环水系统等均达到二级及以上能效要求。项目未采用淘汰落后设备,符合当前节能工作相关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如下要求,并根据项目评审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加以改进: 1.建设单位投产前应完成全部低效设备更换; 2. 严格依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配齐井式渗碳炉、回火炉等单台设备独立计量仪表,配套建设全厂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立车间、班组分级能耗定额考核机制,制定年度内部能源审计、每三年第三方专业能源审计工作计划,常态化挖掘节能降碳潜力。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以及运行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建设方案、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节能技术采用情况、能耗替代方案、相关承诺落实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自主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经论证对于主要产品、生产工艺、主要用能工艺、设备及用能品种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附件:****《中车戚****研究所****公司评审意见》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7月8日 抄送:****办事处、经济发展局。 **** 2026年7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