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依自然资发〔2026〕8号
飞鹤****公司:
******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为****),面积为148148.63平方米,土地用途工业用地。****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程序无偿收回飞鹤****公司位于**省齐齐****经济开发区****园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针对****县政府提交了《******局关于收回飞鹤****公司位于**省齐齐****经济开发区****园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依自然资呈〔2026〕17号)。
依据《****政府关******局收回飞鹤****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依政发〔2026〕54号)文件要求,我单位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偿收回你单位位于**省齐齐****经济开发区****园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我单位将对以上处理决****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7天,如你方在公示期内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公示期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单位将直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局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