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分中心及 第三方服务机构涉企服务收费清单
现将**市公共****分中心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涉企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进行调整,公布如下:
一、公共**交易服务收费项目
****发改委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优化公共**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要求,中心对自2023年8月10日起受理的建设工程交易项目、水利工程交易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按照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文件规定进行收费。实行文件要求的收费优惠政策,对中小微企业,交易服务费减按8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建设工程和水利工程交易服务费
单位:元/宗
| 收费项目 | 交易类别 | 中标价 | 收费标准 | 收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水利工程交易服务费 | 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 | 200万元以下 | 800 | **** | 《关于优化公共**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 |
| 200万元(含)-500万元 | 1200 | ||||
| 500万元(含)-1000万元 | 4800 | ||||
| 1000万元(含)-1500万元 | 6000 | ||||
| 1500万元(含)-3000万元 | 7800 | ||||
| 3000万元(含)-5000万元 | 12800 | ||||
| 5000万元(含)-1亿元 | 16000 | ||||
| 1亿元(含)-5亿元 | 22500 | ||||
| 5亿元(含)以上 | 27000 | ||||
| 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投标项目 | 10万元(含)以下 | 1000 | |||
| 10万元以上 | 1750 | ||||
|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招投标项目(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以及采用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提供综合服务) | 工程单项合同低于必须招标限额的 | 750 | |||
| 工程单项合同高于必须招标限额的 | 1500 |
注:1. 招标单位支付交易服务费总额的70%,中标单位支付30%。
2. 保障性住房招标项目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
3. 是否为中小微企业以企业在“**省公共**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中登记维护的信息为准。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 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服务费 | 按照土地出让面积计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由受让方承担 | ****规划局**分局 | 《关于优化公共**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 |
二、投标工具收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 投标工具 使用费 | 50元/标段/投标人 | **品茗 | 市场定价 |
| 70元/标段/投标人 | **妙笔 | ||
| 100元/标段/投标人 | 国泰新点 | ||
| 80元/标段/投标人 | **蔓延 | ||
| 30元/标段/投标人 | **** |
三、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收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
| CA数字证书 | 电子签章 | |||||||
| 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 | 政府采购、工程交易(**市各证书及签章单位收费标准统一) | 单位用户 | 新办 | 150元 | 新办 | 100元 | 各CA数字证书及签章服务商 | 《关于CA和签章互认系统上线的通知》(苏公易发〔2018〕66号) |
| 年检 | 100元 | 年检 | 100元 | |||||
| 补办 | 50元 | 补办 | 80元 | |||||
| 名称变更 | 免费 | 名称变更 | 80元 | |||||
| 法人变更 | 免费 | 法人变更 | 50元 | |||||
| 密码重置 | 免费 | 密码重置 | / | |||||
| 个人用户 | 新办 | 70元 | 新办 | 50元 | ||||
| 年检 | 20元 | 年检 | 50元 | |||||
| 补办 | 50元 | 补办 | 50元 | |||||
| 签章变更 | 免费 | 签章变更 | 50元 | |||||
| 解密(密码重置) | 免费 | 解密(密码重置) | / | |||||
| 土地使用权交易(仅数字证书) | 新办300元/年、延期(年检)250元/年 | 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的CA证书收费标准是**数科CA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承接**CA原有业务时,延续之前的业务收费标准。 | ||||||
四、招标投标现场公证服务收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单位 | 收费对象 | 收费依据 |
| 招标投标现场公证 (由招标人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公证) | 根据标的额大小,不超过200万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部分,按0.08%收取; 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04%收取; 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0.008%收取。 | ****公证处 | 招标单位 | 《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707号) 《****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21﹞1178号) |
五、投诉电话
综合科0514-****5717,业务监督科0514-****5693。
以上内容如有调整,我中心将及时进行更新,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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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