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分公司西安神贸45煤炭密封竞价采购交易公告(2026年07月09日26MTA542801)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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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

**名称:****公司**神贸45煤炭密封竞价采购(2026年07月09日)

**编号:****

需方单位名称:****

交易方式:煤炭密封竞价采购

交易时间:2026年07月09日 09:30:00至2026年07月09日 10:00:00

交货日期:2026年07月09日 23:59:59至2026年07月20日 23:59:59

交易保证金:按元/吨支付30.0元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2026年07月09日 09:29:30标书代写

二、产品信息

交割方式:到厂交货

运输方式:汽运

交割地:店塔电厂指定煤场

产品名称

交易数量(吨)

**神贸45

15000.0

三、考核条款

1、质量调整价
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硫分、全水指标质量调价之和,以甲方下游用户当日检验结果作为调价依据,按日计算;除本第4.3条约定之外,其它质量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质量调整价的定义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其中,各指标质量调价按如下方式计算:
2、 发热量调价
(1)以合同约定品种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基准发热量”,以到厂检验结果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结算发热量”。发热量调价中单卡热值金额小数点后保留四位,四舍五入。发热量调价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2)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3)-2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2。
(4)-4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2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3。
(5)-6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4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5。
(6)-8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6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80%)。
(7)-10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8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90%)。
(8)(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1000Kcal/kg,当日结算价格为0元/吨。
3、 硫分(收到基)调价
(1)以到厂检验结果的硫分(收到基)为“结算硫分”,硫分(收到基)调价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2)结算硫分<0.5%,不进行硫分调价。
(3)0.5%≤结算硫分<0.6%,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1%)。
(4)0.6%≤结算硫分<0.7%,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3%)。
(5)0.7%≤结算硫分<0.8%,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5%)。
(6)结算硫分≥0.8%时,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20%)。
4、 全水调价
(1)以到厂检验结果的的全水为“结算全水”,全水调价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2)结算全水<16%,不进行全水调价。
(3)16%≤结算全水<17%,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2%)。
(4)17%≤结算全水<18%,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3%)。
(5)18%≤结算全水<19%,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5%)。
(6)19%≤结算全水<20%,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10%)。
(7)20%≤结算全水<25%,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20%)。
(8)结算全水≥25%,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50%)。
5、煤炭抽样及其检验结果的使用
在卸煤过程中,甲方下游用户随时对乙方到厂煤炭进行煤质抽查取样,抽样可以是任意一车、任何部位。抽查取样时采取6点取样法,抽查取样时须乙方及甲方下游用户在场,在全程录像的情况下共同见证现场抽查取样,抽查取样完成后参与抽查取样人员在确认书签字确认。如乙方未按规定时间(30分钟内)到厂配合抽样或到厂抽样后未签字,则以甲方下游用户抽样视频为证(包含抽样车辆、司机视频),视为乙方认可甲方下游用户的抽样结果。
单车煤炭抽样检验结果的使用:
(1)实际到厂单车煤炭抽样检验结果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煤炭抽样检验发热量”,实际到厂煤炭机采检验结果(机械采样不可用时采用人工采样)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煤炭机采检验发热量”。
(2)煤炭抽样检验发热量高于煤炭机采检验发热量的,以煤炭机采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3)当日煤炭机采检验发热量-当日煤炭抽样检验发热量>100Kcal/kg,以煤炭抽样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4)当日煤炭机采检验发热量-当日煤炭抽样检验发热量≤100Kcal/kg,以煤炭机采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5)如当日进行多次抽样,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较低者作为当日煤炭抽样检验发热量。
6、(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1000Kcal/kg,判定为不合格,自结果公布次日起终止供应。由此导致的合同兑现率考核根据本合同第7.3条确定的执行。
7、数量确认与质量确认
数质量计量单位标准
(1) 数量计量单位标准: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2) 质量计量单位标准: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
收到基全硫,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收到基灰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全水,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8、数量确认
(1) 数量结算依据: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甲方下游用户入厂过磅计量结果作为数量结算依据。
(2) 双方约定以甲方下游用户当日00:00(不含)到当日24:00入厂过磅计量结果为一个周期的日统计数据。
(3) 数量偏差/异议的处理:双方确认对根据第5.2.1条确定的数量结果无异议,不设置数量异议及复检机制。
9、质量确认
() 质量结算依据: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进行实时监控。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甲方下游用户入厂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10、 质量偏差/异议的处理:
(1)质量异议提出的条件:如任何一方对煤质检验结果存有异议,可在收到煤质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对煤质检验结果无异议。
(2)质量复检安排: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的,双方可将甲方下游用户留存的有异议批次的备查样送至双方认可的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复检,复检费由乙方支付。
(3)复检结果及结算依据调整:当根据第5.3.1条进行的煤质检验结果与复检结果存在偏差,且偏差超出允许偏差范围时,以复检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当根据第5.3.1条进行的煤质检验结果与复检结果存在偏差,且偏差在允许偏差范围之内时,以第5.3.1条进行的煤质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允许偏差范围:0Kcal/kg≤低位发热量差值的绝对值≤72Kcal/kg。
(4)复检时全水采用甲方下游用户检验结果进行计算。
11、 甲方下游用户负责颗粒度验收工作,若小于1mm颗粒度的煤炭数量占抽样数量20%以上,甲方或甲方下游用户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所产生的运输、筛分等全部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备注

1、 结算价格
合同结算价格按如下公式计算:结算价格=合同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最终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如结算价格小于0元/吨时,结算价格按0元/吨计算。
合同结算价格为含税价格。质量调整价格及其他因素调整价均在合同基准价格的含税价格基础上调整。
2、合同基准价格
本合同的合同基准价格为:${合同价格}元/吨。合同基准价格为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为合同基准价格/1.13。
3、煤炭结算价为含税价,结算以人民币元计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如结算金额小于0元时,结算金额按0元执行。
4、 结算与付款方式
(1)结算确认单:甲乙双方对结算事宜无异议的,应在结算确认单中盖章确认。结算确认单是指甲方出具的《非一体化外购煤采购结算确认单》。
(2)结算周期:根据甲方结算周期对账结算;甲方出具采购结算单后,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甲乙双方应对结算确认单进行盖章确认,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并核对无误后向乙方结清全部货款。如对结算有异议,乙方应在收到结算单据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甲乙双方应对结算异议进行核查确认,并在核查确认后对结算确认单进行盖章确认,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并核对无误后向乙方结清全部货款。
5、奖罚条款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6、特别约定
(1)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国家出台相关甲、乙双方需遵守的强制性法律法规或政策,甲、乙双方应按照相关强制性规定执行,如因执行相关强制性规定导致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且双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所供应煤炭必须符合甲方要求,如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由此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燃烧乙方不合格煤炭对甲方下游用户的安全生产带来严重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灭火、制粉系统爆燃、投油助燃、设备损坏、不合格电量考核、环保考核、灰熔点低于要求值以及煤中氧化钠含量高于要求值造成锅炉燃烧严重结焦等情况,除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以外,乙方还应承担甲方下游用户的全部经济损失,在该质量事故处理未了结前甲方有权拒绝结算本合同已供应批次煤炭。
(3) 因不可抗力原因影响导致甲、乙双方无法按合同时间正常完成货物交接,出现交货期限推迟或者交货数量不足,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4) 乙方运输车辆导致甲方人员发生伤亡或设备、设施等损坏时,责任由乙方承担。
(5) 乙方运****政府和生产单位环保要求,因运输车辆不符合环保要求而导致所有结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6) 因甲方下游用户生产、库存或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合同兑现率不足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7) 如发现乙方运输车辆闯卡逃避取样、重复取样、冒充其他单位车辆取样或更换假牌取样,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
(8) 若乙方掺假导致甲方下游用户退货、拒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将乙方列入黑名单6个月。
7、兑现率考核
(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兑现量进行考核,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完成量小于合同兑现考核量的视为乙方违约。合同兑现考核量为合同数量的100%(含)。
(2)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完成量小于合同兑现考核量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阶梯执行。兑现率在50%(不含)以下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合同数量×30元/吨;兑现率在50%(含)-100%(不含)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合同数量×15元/吨;兑现率在100%(含)-120%(含)的视为正常履约。
(3)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完成量达到合同数量120%以上的视为超量。超出120%部分双方以书面函件确认的,可以视为正常履约,否则超量部分不予结算。
8、日计划考核
乙方根据甲方或甲方下游用户每日需求计划供应。甲方下游用户在需求紧张时,提前一个自然日向乙方出具书面日需求计划函件,如乙方原因未完成日需求计划量,甲方按照以下标准对乙方进行扣罚:
(1)80%≤(当日到厂交货数量/当日需求计划数量)<90%,扣罚金额=当日未完成量×5元/吨。
(2)(当日到厂交货数量/当日需求计划数量)<80%,扣罚金额=当日未完成量×10元/吨。
(3)结算统计周期内,日计划考核金额累加计算,从结算金额中扣除,若经日计划考核后的剩余结算金额为负数,不再追加扣除。
(4)非乙方原因导致当日到厂交货数量未达当日需求计划数量的,不予考核。
(5)合同执行期内本合同项下煤炭购销数量兑现率达到100%(含)以上时,不再进行日计划考核。
9、本合同所涉及履约保证金考核上限为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10、本次招标1.5万吨,最大交易量1.5万吨,最小交易量1.5万吨。
11、奖罚条款和备注信****公司,乙方为供应商。
12、为避免长协煤兑现,长协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竞拍。
13、供应商供应原煤为破碎面煤,不得掺配,发现掺配直接整车作废。
14、汽运配送中车辆原则上是四桥自卸车拉运,在条件允许下经我方下游客户同意后可适当使用部分半挂车。
15、新能源运输及考核标准
(1)电动车、氢能源车辆拉运量不少于拉运总量的80%。(2)电动车、氢能源车辆拉运量未达到拉运总量80%,对不足80%的部分进行考核,按以下标准执行, 80%>新能源拉运量≥50%,按以下公式进行考核: 扣款金额=拉运总量×(80%-新能源拉运比例)×1元。 50%>新能源拉运量≥20%,按以下公式进行考核: 扣款金额=拉运总量×30%×1元+(拉运总量×50%-新能源拉运量)×3元。 新能源拉运量<20%,按以下公式进行考核: 扣款金额=拉运总量×30%×1元+拉运总量×30%×3元+(拉运总量×20%-新能源拉运量)×5元。 ****电厂缴纳的安全环保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扣完为止。 (3)电动车、氢能源车辆拉运比例超过80%不扣款。
16、根据合同认定供应商掺造假,停止其供应资格,电厂扣除供应商缴纳的全额安全环保保证金,****集团****公司取消竞价资格。出现其他违规事件,电厂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扣除部分或全额安全环保保证金。
17、中标供****电厂签订安全协议。

联系人:马利军

联系电话:152****2111

发布单位:****

发布平台: 国能e商(网址:www.e-ceic.com)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7-08
招标公告
陕西分公司西安神贸45煤炭密封竞价采购交易公告(2026年07月09日26MTA54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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