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已于2026年7月8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平政发〔2026〕9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萧江镇塘河路18号套房,萧江镇淡浦工业区B-14地块。具体范围以**县温福高铁**段萧江区域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规划局盖章)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政府。
三、签约期限
2026年7月13日至2026年8月12日下午5时。
四、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补偿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温福高铁**段工程昆阳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6个温福高铁**段工程补偿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26〕7号)中的附件5《温福高铁**段工程萧江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房屋。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政府****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温福高铁**段工程萧江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2026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福高铁**段工程萧江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决定组织实施温福高铁**段工程建设项目。现为充分保障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县委办公室 ****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平委办〔2012〕179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22〕29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2〕72号)、《****关于公布2025—2027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和房屋重置价值指导价、装饰装修补偿参考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 概 况
一、征收范围
具体范围以温福高铁**段工程萧江区域项目征收范围(包括工程影响)红线图为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
****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房屋征收签约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具体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布。
(二)腾空期限:具体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布。
第二部分 原则规定
一、房屋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的,根据房屋登记所依据的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
未经登记房屋经认定后为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以认定为准,具体认定按《****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4〕20号)及有关文件执行。
(二)合法建筑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以下简称市场化安置)或房票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的前后余地(杂地、灰坦等)、简易棚用地、构筑物用地等,按实施单位相关政策给予补偿。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征收国有出让性质的住宅房屋,在国有划拨性质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时的出让金缴纳标准给予补偿。
(六)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认定和处置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三改一拆”范围内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置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平政办〔2013〕126号)执行,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村(居)委会审核并进行公示,报实施单位同意后,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认购安置面积,每户认购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120㎡。安置面积按照就近的套型面积进行认购,60㎡以内的安置面积按照安置价计算,超出60㎡的部分按照市场基准价计算,具体结算按本方案第三部分第三条第(一)点执行。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认购安置面积应在被征收人安置完成后指定认购。
(七)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22〕29号)执行。征收非工业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参照执行。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租赁、抵押等涉及征收补偿相关情况的调查,向实施单位提供房地产登记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户口簿等相关材料。拒不配合实施单位入户调查或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二、评估有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政府门户网站及征收范围内发布《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报名的通知》。实施单位收到报名表及相关资料并审核后,将不少于三家的符合条件的房地****政府门户网站及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由被征收人根据公示的候选名单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若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由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详情参照《**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指引》)。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时应结合室内装饰、水电配套和附属物等进行综合评估,评定的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要以自然间为单位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四)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三部分 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一、相关标准
(一)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安置房为十层及以下的,过渡期为24个月;安置房为十层以**层的,过渡期为36个月。统规统建项目逾期交付安置房的,逾期期间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的,过渡期顺延)。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现房安置或房票安置的,过渡期为4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实施单位之月起计算。
(二)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选择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或现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二、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在本项目腾空截止日前签约腾空房屋的,货币补偿及相应奖励补助等款项自本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三、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第二部分第二条选定的同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并且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房屋也可根据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室内装饰,经评估后给予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在交付结算时应在安置价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层次、朝向等因素确**算价格。
(二)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4倍给予安排**套房建筑面积,或者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
(三)因安置房套型原因需增购的,每间被征收合法房屋有一次增购权利,增购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20㎡,其价格按照增购价执行。
(四)产权调换的地点由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安排。
(五)产权调换房屋认购规定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四、市场化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参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执行。
(二)市场化安置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原房)和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新房)构成。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房屋重置成新确定的价值和装饰、装修补偿构成。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确定的应安置面积,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应安置面积的房屋市场基准价扣减房屋综合成本价评估确定。
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安置房屋市场基准价扣减房屋综合成本价评估测算,****社区、潘汇村、潘南村2300元/㎡,滨河村、高黎村1800元/㎡,裕丰村2400元/㎡,河头垟村浃底片2200元/㎡,河头垟村河头垟片2100元/㎡,华山村2100元/㎡。
五、房票安置
实行房票安置的,按照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政策计算的补偿金额,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房票形式兑现,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2〕72号)执行。
第四部分 其 他
一、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的,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协议、腾空,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市场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10%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协议,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200元/㎡给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腾空,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50元/㎡给予奖励。
(四)被征收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且在2025年5月31日(含)前办理营业执照的,原则上房屋底层自然宽度进深6米的部分按照500元/㎡予以补偿。
(五)合法被征收房屋70周岁以上老人在腾空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的,一户(间、套)内有1名及以上的老人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上述70周岁老人指合法被征收房屋户主或其直系长辈。
(六)房屋重置价值指导价、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公布2025—2027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和房屋重置价值指导价、装饰装修补偿参考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5〕5号)执行。房屋成新折旧按每使用1年扣除1%计算,折旧后最低不低于重置价的70%。
二、其他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宜,****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方案由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