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污泥运输及处置
答疑补遗通知
一、答疑部分
提问1:关于对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第4点“污泥处理后的效果标准”的提问
(一)问题描述
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第4点污泥处理后的效果标准要求:“污泥处理后达到《****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2009)要求。”
(二)可能存在的问题
1、指定单一标准,涉嫌限制竞争。 《****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2009)仅适用于污泥园林绿化利用这一种处置途径-。而污泥的**化处置途径多元化,除园林绿化外,还包括建材利用(制砖、制陶粒等)、焚烧(协同焚烧发电、水泥窑协同焚烧等)、土地改良等多种合规途径。招标文件仅指定园林绿化用泥质标准,实质上排除了采用其他合规处置工艺的投标人,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2、标准体系不完整,涉嫌倾向特定工艺。国家已建立了涵盖多种处置途径的污泥泥质标准体系,如《****处理厂污泥处置 林地用泥质》(CJ/T 362-2011)、《****处理厂污泥处置 农用泥质》(CJ/T 309-2009)-等。招标文件仅选取其中一项标准作为唯一依据,未对其他合规处置途径的标准予以同等认可,实质上构成了对堆肥、土地利用等工艺的倾向性,对其他处置工艺(如焚烧、建材利用)的投标人构成不公平待遇。
3、与招标范围自相矛盾。 招标文件第一章明确要求实现污泥“**化”。**化的内涵远大于园林绿化,涵盖焚烧能源化、建材化等多种形式。第4点将**化狭隘地等同于园林绿化,与招标文件自身的**化要求存在内在矛盾。
(三)建议
建议将第4点修改为:“污泥处理后应根据实际处置途径,分别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应泥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2009)、《****处理厂污泥处置 林地用泥质》(CJ/T 362-2011)、《****处理厂污泥处置 农用泥质》(CJ/T 309-2009)及建材利用、焚烧等相关标准),确保处置产物合法合规。”
答:详见补遗内容第1条。
提问2:关于对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第3点“污水排放标准”的提问
(一)问题描述
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第3点污水排放标准要求: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三级标准以上并符合****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二)可能存在的问题
1、混淆主体,适用标准错误。本次招标标的为“污泥运输及处置”,针对的是投标人自有污泥处置场所的运营行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是针对排污单位向城镇排水系统排放污水的通用标准。然而,污泥处置场所作为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其污水排放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标准,该标准系依据项目环评批复及《****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等专项标准依法核定。招标文件以通用标准代替排污许可证专项标准,属于适用标准错误。
2、超越权限,设置非法定前置条件。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污泥处置场所的污水排放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依法确定,并非由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自行设定。招标文件擅自规定排放标准,实质上是越权设置了非法定的前置条件,涉嫌干预排污许可证的依法执行。
3、标准冲突,增加投标人不合理负担。 若投标人自有处置场所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严于或宽于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投标人陷入“遵守排污许可证”与“响应招标文件”的两难境地,实质上构成了不合理的资质壁垒,排斥了依法合规运营的潜在投标人。
(三)建议
建议删除第3点中关于污水排放标准的个性化要求,改为“投标人自有污泥处置场所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标准排放污染物”。
答:详见补遗内容第2条。
提问3:招标公告中具备污泥处置能力,****公司、代管公司所属运输许可证、处置量等是否可否纳入投标人资质范畴。
答:投标人自身****公司****公司)、代管公司可以纳入;****公司****公司)等上级单位的**不可纳入。
被****公司、代管公司,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作为**方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作否决投标处理。
提问4:污泥稳定处理工艺包括生物、化学或物化方法。污泥稳定生物处理工艺包括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和好氧消化等;污泥稳定化学或物化处理工艺包括热碱分解、石灰稳定、热干化和焚烧等。
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技术文件2.整体质量要求,符合环保督查相关要求,实现污泥处置稳定化、100%无害化、**化,达到《****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标准》(CJ/T510-2017)。和第4.污泥处置后的效果标准”污泥处理后达到《****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2009)要求,有指定工艺嫌疑,化学或物化方法也能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为何不能采取且该内容与整体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污泥处置明细表中又可选择其他处理工艺,请予以明确。
答:详见补遗内容第3条。
提问5:投标函中污泥暂定处置重量为79000吨,与分项中湿污泥61000吨和干污泥14000合计不相符,应予以明确。
答:详见补遗内容第4条。
提问6: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2.2(1)污泥处置能力中要求的:
投标人自有污泥处置点的年污泥处置能力累计达到本项目污泥处置需求(7.5 万吨)的基础上,每增加 1 个自有处置点加 2 分,本项最多得 8 分。(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公章))。
问:据调查了解**市内现有的污泥处置单位基本上都是一个处置单位对应的只有一个自有处置点,本次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成员单位不能超过2家,满足上述要求的只****某单位,本招标文件该项设置具有排他性和指向性,违反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请招标人给出合理的解释,若贵单位内部己确定中标单位就不必公开招标,既然实行公开招标,就应当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若本次招标文件坚持不修正,我们潜在投标人将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并向社会进行曝光。
答:我司作为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环保企业,中标人自有污泥处置点数量的多少将直接影响污泥处置工作的实施,否则一旦污泥处置点受内、外部原因停运,极有可能造成我司污泥处置停滞,进而引发环保事故。同时,本加分项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好中选优,公平有效的评判各投标人能力,且并非为中标的必然条件。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7: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2.2(1)污泥处置能力中要求的:
投标人中负责污泥处置的单位,至少有 1 家同时具备依法从事污泥运输转移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加 2 分。
请问:①投标人为污泥处置单位,没有运输经营资质,联合一家运输单位可以投标吗;还是说必须同时具有处置和运输的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再联合一家具有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单位就可以投标。②运输经营资质是否必须注明专门运输污泥许可。
答:①整个联合体(投标人)范围内,处置主体与运输资质至少有一家具备即可;牵头单位只需要满足资格条款(自有处置场所),运输资质可以由联合体第二名成员提供。
②不需要。
提问8: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2.2(1)污泥处置业绩中要求的:
投标人投标的自有污泥处置点,近 3 年(2022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年处置城镇生活污泥达 5.6 万吨的得 2 分,每增加 1 个同类业绩加 2 分,本项最多得 6 分。标书代写
问:①本次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成员单位不能超过2家,**市内现有的污泥处置单位基本上都是一个处置单位对应的只有一个自有处置点,按本招标文件约定联合体投标单位最多只能得4分,本项目业绩设置具有排他性和指向性,违反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请招标人给出合理的解释。②近 3 年(2022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年处置城镇生活污泥达 5.6 万吨的得 2 分,若同一单位三年都达到年处置城镇生活污泥达 5.6 万吨以上,是否可以作为三个业绩使用若不能,联合体要要不超过2人,又如何满足3个业绩加分项标书代写
答:①业绩为联合体两家成员合并累加计分,不受单家企业处置点数量限制,也未限制处置点区域,**市内外符合要求的处置点均可。两家独立处置企业组成联合体,可分别提供各自项目业绩;一家企业承接多个不同项目的污泥处置业务,多份独立合同均可分别算作有效业绩,并非 1 个处置点只能对应 1 项业绩。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②业绩按近3年每年独立项目合同计数,不同业主、不同项目签订的多份独立处置合同,每一份均为 1 项业绩,联合体人数限制与业绩加分规则不存在矛盾。
提问9:本次招标的“****2026年度污泥运输及处置”项目,不是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在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3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中,规定为“进入报价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 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本项目的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这与政府采购相违背,政府采购的基准价是以报价最低的为基准价。建议业主对基准价设置进行修改。
答:本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条例不适用,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0: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2.2(1)污泥处置能力中要求的:
投标人自有污泥处置点的年污泥处置能力累计达到本项目污泥处置需求(7.5 万吨)的基础上,每增加 1 个自有处置点加 2 分,本项最多得 8 分。(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公章))。
问:据调查了解**市内现有的污泥处置单位基本上都是一个处置单位对应的只有一个自有处置点,本次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成员单位不能超过2家,满足上述要求的只****某单位,本招标文件该项设置具有排他性和指向性,违反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请招标人给出合理的解释,若贵单位内部己确定中标单位就不必公开招标,既然实行公开招标,就应当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若本次招标文件坚持不修正,我们潜在投标人将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并向社会进行曝光。
答:我司作为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环保企业,中标人自有污泥处置点数量的多少将直接影响污泥处置工作的实施,否则一旦污泥处置点受内、外部原因停运,极有可能造成我司污泥处置停滞,进而引发环保事故。同时,本加分项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好中选优,公平有效的评判各投标人能力,且并非为中标的必然条件。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1:今年不给********中标了吗
答:该提问与本项目无关,不予回复。
二、补遗部分
1、第五章技术要求第4条污泥处理后的效果标准:“污泥处理后达到《****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2009)要求”修改为“根据投标人实际处置工艺、途径,污泥处理后分别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应泥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2009)、《****处理厂污泥处置 林地用泥质》(CJ/T 362-2011)及建材利用、焚烧等相关标准),确保污泥处理后的效果及处置产物合法合规”。
2、第五章技术要求第3条污水排放标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以上并符合****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修改为“投标人自有污泥处置场所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标准排放污染物”。
3、第五章技术要求第2条整体质量要求:“符合环保督查相关要求,实现污泥处置稳定化、100%无害化、**化,达到《****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标准》(CJ/T510-2017)”修改为“符合环保督查相关要求,实现污泥处置稳定化、100%无害化、**化。在污泥达到《****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标准》(CJ/T510-2017)的基础上,根据投标人实际处置工艺、途径,污泥处理后应分别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应泥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2009)、《****处理厂污泥处置 林地用泥质》(CJ/T 362-2011)及建材利用、焚烧等相关标准),确保污泥处理后的效果及处置产物合法合规”。
4、投标函中“暂定污泥处理量”修改为75000吨。
5、本项目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调整为2026年7月24日9时30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顺延。标书代写
特别提示:
(1)请各投标人下载本次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2)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招标文件、已发布的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时,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3)请各投标人随时关注**市公共**交易网(www.****.com)上发布的关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已收到以上资料并知悉全部有关招标过程和招标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