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乌苏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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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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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2026-07-08 17:31:44

各相关部门,各街道、乡镇:

为加强**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治理“小工程、大隐患”,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2024〕10号)及**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包括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无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扩建、修缮、加固、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

乡村建设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临时性建筑、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通知。

二、压实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业主)应当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业主)应当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1.严格履行信息登记义务。项目动工前,按照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管。

2.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鼓励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3.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应将信息登记张贴在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

4.足额保障安全费用。保障施工安全作业所需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5.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依规施工。加大巡查力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6.严格主体结构变动管理。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7.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挖掘工程开工前应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对接配合,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查清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

8.严把材料质量关。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与自治区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9.严格动火作业审批。工程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前,建设单位(业主)应前往作业点进行安全核查,经核查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同意动火作业。动火期间,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10.严格建筑保温材料管理。对涉及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应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关规定,选用燃烧性能符合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或制品,不得选用禁止或限制使用的产品。

11.鼓励委托第三方管理。鼓励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进行工程管理。

12.严禁规避施工许可。不得将应该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13.按时报告完工销号。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向街道、乡镇报告销账。

14.落实其他法定要求。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1.签署安全承诺。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详见附件2),并留存备查。

2.具备相应技术能力。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条件的施工单位承包;鼓励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

3.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全可靠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保障、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4.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规范计取及使用;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施工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5.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6.持证上岗。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作业。

7.保护公共设施设备。严格落实对水、电、油、气、通信等管线和城市道桥、地铁隧道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8.规范动火作业管理。动火作业前应当核实动火作业手续。动火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看护,清理可燃物,动火作业结束后,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根据工程施工规模和危险程度,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点应与易燃、易爆、易挥发等施工现场危险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动火作业与涉及危险物品施工交叉作业。施工现场发生火情必须立即报告火警,及时科学妥善处置。

9.严格建筑保温材料管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建筑保温材料进场管理,强化保温工程作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查,确保保温工程质量安全,有效防范火灾风险。

10.严格危险物品管理。施工现场涉及使用危险物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11.按图施工。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需按照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施工;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12.落实安全交底。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1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使用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安全生产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14.依法参保。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5.落实其他法定要求。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强化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建设局职责

****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相关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各街道、乡镇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开展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全监管能力。

****管理局职责

****管理局负责对各街道、乡**全监管人员开展《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普法执法培训,并对其就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执法及事故处置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其突发事故处置能力。依法处理街道、乡镇报告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并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管理局职责

****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监督管理。对各街道、乡镇监管人员开展执法指导与培训,依法处理街道、乡镇报送的违法案件,并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大队职责

****大队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有关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各街道、乡镇监管人员开展执法业务培训,依法处理街道、乡镇报送的违法案件,并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局职责

******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有关规划方面的监督管理。对各街道、乡镇监管人员开展执法业务培训,依法处理街道、乡镇报送的违法案件,并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局职责

市**局负责对各街道、乡镇监管人员开展其权限内消防业务执法培训,依法处理街道、乡镇报送的违法案件。对街道、乡镇及各相关部门报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线索,及时依法受理、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七)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信息化局、****技术局、**市文****旅游局、****委员会、****管理局、****委员会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加强对街道、乡镇的执法业务培训,依职责处理街道、乡镇报送的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八)街道、乡镇职责

街道、乡镇承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自治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机构加强力量。明确负责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2.落实信息登记和销号。落实辖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和销号工作,在登记时发放施工安全告知书,明确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提醒整改。

3.开展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或移送。及时制止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权限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权限范围以外的违法违规行为报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5.网格化全覆盖监管。以网格化巡查为主要方式,对本辖区内所有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实施全覆盖安全监管。

6.配合开展业务培训。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开展业务培训,****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参加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执法培训。

7.建立巡查台账。建立本街道、乡镇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巡查台账。

8.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自治区、**地区、**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社区职责

****社区范围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巡查和信息报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自治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及时报告隐患和违法行为。发现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向街道、乡镇或有关部门报告。

2.落实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求,强化对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检查。

3.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辖区内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相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意识。

4.开展日常巡查。对本社区范围内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未登记的小型工程。

5.建立巡查台账。****社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巡查台账,定期上报街道、乡镇。

(十)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及物业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职责:

1.开展日常巡查并报告。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发现物业使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所在街道、乡镇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处理。

2.提前告知安全事项。将物业使用中安全生产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内容提前告知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业主)。

3.制止并报告违规变动。发现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但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街道、乡镇或有关部门。

4.配合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街道、乡镇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四、监管程序

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实行闭环管理,落实开工前信息登记、施工中巡查检查、完工后办理销号等监管程序。信息登记、完工销号为告知性登记、销号,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及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

(一)信息登记

1.主动申报登记。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主动到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进行信息登记,填写《**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1),并提交《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详见附件2)。街道、乡镇在受理信息登记时,应当对建设单位(业主)提交的信息进行核对,并督促引导建设单位(业主)按照规定落实相关主体责任。街道、乡****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登记,具体实施办法由街道、乡镇制定。信息登记完成后,街道、乡镇应向建设单位(业主)提供《**市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告知书》(详见附件3)

2.登记时分类处理。信息登记时,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其他许可的,告知建设单位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2)属于依法应禁止、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告知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3.公示信息接受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将信息登记表张贴在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中巡查检查

1.建立巡查检查制度。街道、乡镇建立日常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机制作用,整合协调街道网格员、相关行业部门下沉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等人员力量,强化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日常巡查(检查),并填写《**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4)。

2.巡查检查重点内容。巡查(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1)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按照规定办理信息登记。

(2)发现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同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发现存在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等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同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街道、乡镇无执法权限或已履行劝阻、制止职责无效的,需填写《**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违法线索移交单》(详见附件5)同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对乡镇、街道移交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及职责交叉、争议较大或难以独立处置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市建筑****委员会办公室,由专委会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三)完工销号

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业主)应填写《**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完工销号申请表》(详见附件6)并到登记的街道、乡镇办理销号。街道、乡镇根据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办理完工销号,必要情况下应当到现场核实情况。

建设单位(业主)未申请销号,街道、乡镇发现工程已完工的,应当联系建设单位(业主)核实情况,确认完工的应当办理销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乡镇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把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摆在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位置。

(二)强化协调联动

各街道、乡镇要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并明确各方责任人及责任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积极主动作为,密切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推动工作扎实有效落实。

(三)纳入考核巡查

市安委会结合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将限额以下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内容。定期曝光典型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强化震慑效应。

(四)强化宣教培训

各街道、****社区宣传栏、制作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片、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普及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知识,增强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督促施工企业开展电气焊切割等容易引发重大火灾事故的安全技术培训,提升有关作业人员技能和水平。

(五)严格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向街道、乡镇报告,街道、****办公室、****政府报告。由市安委会牵头,各部门配合,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附件0629(1).doc1.**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登记表;2.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3.**市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告知书;4.**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5.**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违法线索移交单;6.**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完工销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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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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