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梧州市危险废弃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广西-梧州-龙圩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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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2026年05月15日
标 题: ****关于**市危险废****中心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 桂环审〔2026〕238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01日
****关于**市危险废****中心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07-01 15:30

******公司:

《**市危险废****中心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市危险废****中心项目(一期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选址位于**市**区新地镇古令村上懈四组(**市静脉产业园拓展区内),属于**项目,用地面积约5.36公顷,项目代码为****。本项目年处理6万吨危险废弃物,所处理危险废弃物主要为废铝灰,类别包括:HW48(321-024-48)、HW48(321-026-48)及HW48(321-034-48)。废铝灰经筛分、球磨预处理工艺筛选出金属铝粒进入回转炉后生产副产品铝锭,经预处理后的废铝灰与石灰石混合后送入回转窑煅烧,生产主产品铝酸钙。项目产品方案为年产94000吨主产品铝酸钙和年产3000吨副产品铝锭。

本项目主要建设铝灰综合利用车间(含铝灰预处理区、铝锭熔铸车间、煅烧区)、铝灰仓库、成品仓库、天然气调压站、变电站、氨水站、供水系统、供电系统等主体工程、相关公辅设施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本项目总投资287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70万元,占比12.78%。

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要求,符合《**市静脉产业园拓展区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及其规划环评和审查意见要求,符合《****环境局关于印发实施**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的通知》(梧环规〔2024〕2号)相关要求,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市危险废****中心项目(一期工程)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外购危险废物储存管理措施。

项目外购的危险废物废铝灰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贮存运输,贮存废铝灰的铝灰仓库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建设。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铝灰贮存废气。

铝灰仓库全封闭,在库房顶部布设废气收集系统,贮存产生的含氨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塔处理,通过1根21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中氨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3排放限值要求。

2.铝灰预处理废气。

铝灰预处理产生的投料、筛分、球磨废气主要含颗粒物和少量氟化物。铝灰预处理车间采用标准化封闭车间,投料废气经半封闭顶吸式集气罩收集;滚筒筛和球磨机均选用密闭式设备,物料输送采用全封闭的皮带输送机和提升机,在各产尘点设置密闭管道进行收集。投料、球磨、筛分废气收集合并后经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

3.料仓仓储废气、混合球磨废气。

项目预处理车间设2个铝灰料仓、2个石灰石料仓,回转窑煅烧车间内设2个混合料仓,均为封闭式料仓。输送进料仓过程因物料搅动、落料产生含尘气体,混合球磨废气由产尘点设置密闭除尘管道收集。料仓仓储和混合球磨废气收集后经1台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

以上铝灰预处理、料仓仓储、混合球磨工段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再生铝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氟化物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3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4.回转炉废气。

项目经筛分球磨后的铝粒进入回转炉进行熔炼。回转炉负压运行,炉口外侧增设炉门,形成相对密闭操作间。回转炉熔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喷射+覆膜布袋除尘器+碱液喷淋+SCR”工艺处理,再通过1根48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须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再生铝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氟化物、氯化氢及二噁英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5.回转窑废气。

回转窑设备全封闭,物料通过密闭的混合料仓从封闭的管道输送。回转窑煅烧烟气经“重力沉降室+多管冷却器+脱酸塔+活性炭喷射+覆膜布袋除尘器+脱硫塔+SCR”处理后通过1根48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再生铝A级企业要求,氟化物、氯化氢、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氨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3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二噁英、铬及其化合物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3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6.成品破碎、输送、包装废气。

成品铝酸钙破碎、输送和包装废气由管道密闭收集后经1台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再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

7.冷灰机废气。

本项目冷灰机运行时,炉内维持强负压状态,冷灰机内尾气经尾部管道收集;敞开的炉口顶部设置集气罩,对少量外溢废气进行负压收集。上述两股废气合并后经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再通过1根25米排气筒(DA007)排放。

以上成品破碎、输送、包装和冷灰机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再生铝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

8.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有关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采用标准化生产车间,根据生产工序实现立体布局,尽最大可能实现从原料投加到产品输出的全过程管道化、密闭化和自动化。项目厂界颗粒物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氟化物、氯化氢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要求;厂界氨浓度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5限值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

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有软水制备系统排水和冷却循环排污水。软水制备系统****处理站的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冷却循环排****处理站的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为95立方米/天,采用“二级沉淀+过滤”工艺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间冷开式循环冷却补充水水质要求后回用本项目冷却循环系统。各类生产废水均回用不外排。

2.生活污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为20立方米/天,采用接触氧化工艺、全封闭一体化生化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的城市绿化和道路清扫水质要求后回用于厂内25亩林地绿化浇灌。

3.初期雨水。

本项目在厂区东南侧设置一座有效容积为35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项目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收集,分5****处理站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污泥暂存于本项目设置的1个占地5平方米的污泥间,定期外售综合利用。

2.属于危险废物的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污泥、废布袋和废覆膜滤料、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废滤料、废机油、废原料包装袋、化验废液、废SCR脱硝催化剂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3.投产后尽快开展脱硫石膏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鉴别前暂按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若鉴别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则暂存于成品仓库内设置的1个占地200平方米的一般固废间,定期外售水泥、建材行业综合利用;若鉴别属危险废物则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4.本项目设置1个占地150平方米的危废暂存库,危废暂存库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要求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及时清运,严禁超库存超期暂存危险废物。污泥间、一般固废间须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环办固体函〔2026〕18号)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建设。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六)本项目场地平整前须落实禾房村、孔丙村的分散式饮用水源替代工作,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八)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本项目年排放颗粒物15.674吨,氮氧化物19.655吨,二氧化硫17.347吨,氟化物0.747吨,氯化氢4.296吨,铅及其化合物27.86千克、镉及其化合物0.84千克、铬及其化合物3.37千克、砷及其化合物0.26千克、汞及其化合物0.13千克、氨5.492吨、二噁英41.142毫克。

五、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铝灰综合利用车间外100米、铝灰仓库外50米包络范围。防护距离范围内现状无环境敏感目标,不得**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环境局、****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二、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能评、用地、用林、水土保持、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十三、****政府应按承诺推动**市**区全域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按时建设并竣工验收,长期稳定保障禾房村、孔丙村饮用水供应安全。

十四、****政府应尽快编制并落实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确保项目运营期间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应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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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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