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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卫生院新增DSA装置应用项目 | 聊环辐表审〔2026〕12号 | 2026年7月6日 |
| 2 | ******公司辐照灭菌项目 | 聊环辐表审〔2026〕13号 | 2026年7月6日 |
| 3 | ******彭店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 聊环辐表审〔2026〕14号 | 2026年7月6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3个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635-****160
通讯地址:**市昌润路153号
邮 编:2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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