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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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兴关路街道新寨路40号办公楼F-28号[兴关办事处]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隐性要求配备 ISO13485、ISO9001 内审员作为隐性加分门槛
事实依据:ISO 内审员属于企业后台体系管理培训证书,无法规要求服务团队持证上岗,设备巡检、抢修、维保等现场工作无需该资质;大量中小维保企业未取得双体系认证,无法配备持证驻场人员,大幅增加中小企业用人成本;质量管理能力应考核企业体系资质,不应绑定一线驻场人员,评审因素与现场履约无直接关联,违背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
法律依据:(1)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必须与提供服务直接相关; (2)财库〔2020〕46 号,面向中小企业项目不得增设不合理人员资质门槛
质疑事项2:业绩评分条款设置仅认可 2023 年 1 月起医院整体维保业绩,每份 3 分,设置业务类型限制
事实依据:(1)条款仅认可 “医院整体维保”,将单一科室、大型设备专项维保、基层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服务机构设备维保业绩全部排除,上述业务同样能证明投标人医疗设备维保服务能力,该限制与项目履约能力无必然区分。 (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成立时间较短、****医院业务的小微企业无足量 2023 年后整体维保业绩,天然失分,形成差别待遇,违背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 (3)评判维保服务实力应考察企业全部同类医疗设备维保经验,人为划定业务范围属于不合理评审限制。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2)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业绩评审仅需考核同类项目履约能力,不得增设无依据时间、业务类型限制; (3)财库〔2020〕46 号第五条,面向中小企业项目不得设置从业年限、业绩门槛歧视小微企业。
质疑事项3:评分标准设置项目负责人医疗类专业中、高级职称加分条款
事实依据:(1)本项目为医疗设备维保服务,不开展临床诊疗工作,现行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医院装备管理规范均未要求维保项目负责人具备医疗系列职称;****医疗机构内部临床、医技人员评审,第三方维保企业人员无法正常取得,客观限制中小供应商参与竞争;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该评审条件抬高人员配置门槛,与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相悖,且该资质与设备维修、驻场应急等核心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与服务质量、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不得设置无关评审指标;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五条,不得设置歧视中小微企业的评审条件。
质疑事项4:拟投入人员持有临床工程师(技师)厂家专项技术证书设置加分项
事实依据:“临床工程师(技师)专项技术证书” 为各设备厂商内部培训证书,不在国家统一职业资格目录内,无**通用标准;不同厂家证书互不通用,仅原厂、大型服务商可批量满足,变相限定特定供应商;法律法规未强制维保工程师持有厂商内部证书,该条款人为设置竞争壁垒,项目覆盖全院数千台各类设备,该评审条件不匹配整体维保需求。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限定、指向特定供应商属于违法条款; (2)财政部 87 号令第十七条,禁止设置倾向性、排他性评审因素; (3)财库〔2019〕38 号文件要求清理厂商自制证书类不合理加分门槛。
请求:1、认定采购文件第三章上述业绩、三项人员资质加分条款均属于差别待遇、歧视性、倾向性违法条款; 2、对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予以更正: (1)业绩条款:取消业务类型限制,不限定仅 “医院整体维保”,凡妇幼机构、综合医院、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维保(含整机、专项、全院整体维保)或维修业绩均可同等计分; (2)删除项目负责人医疗类职称加分,替换生物医学工程、医疗器械维修、机电类通用职称计分; (3)删除厂家自制临床工程师专项证书加分,替换国家 / 行业统一医疗器械维修相关资格证书计分; (4)取消服务团队人员 ISO13485、ISO9001 内审员加分,如需考核质量管控,调整为企业持有双体系证书加分; 3、若澄清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4、在法定时限内出具书面正式质疑答复,完整载明事实及法律依据; 5、若答复未纠正违规条款,我****财政局提起政府采购投诉。 标书代写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回复质疑事项1:我公司已如实反馈给采购人。本项目已于2026年6月30日发布关于本质疑事项的更正信息,请贵司密切关注本项目发布的相关公告信息,所有采购相关要求均以最新发布的采购文件为准。回复质疑事项2:本项目服务范围覆盖全院各类大小医疗设备,包含诊疗、检验、监护、急救等专业设备,服务内容涵盖全院设备日常巡检、故障抢修、定期维保、台账管理、应急保障等全流程服务,对服务商整体统筹运维、多品类设备维保、全院系统化服务能力要求极高。“医院整体维保业绩”能够直接、精准体现投标人承接同类大型、综合性医疗维保项目的履约能力,而单一科室维保、单类设备专项维保业绩仅能体现局部服务能力,无法匹配本项目全院整体维保的服务需求,评审条款设置具备合理性,符合采购人需求。本项目采购文件业绩评审规则仅考核同类、同规模项目履约能力,符合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关于业绩评审的相关规定,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库〔2020〕46号文件要求,不存在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情形。故质疑事项2不成立。回复质疑事项3:本项目已于2026年6月30日发布关于本质疑事项的更正信息,请贵司密切关注本项目发布的相关公告信息,所有采购相关要求均以最新发布的采购文件为准。回复质疑事项4:本项目已于2026年6月30日发布关于本质疑事项的更正信息,请贵司密切关注本项目发布的相关公告信息,所有采购相关要求均以最新发布的采购文件为准。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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