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代表团参加贵州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团服及团部官员服装采购(二次)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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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团服及团部官员服装采购(二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参加**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团服及团部官员服装采购(二次)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参加**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团服及团部官员服装采购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贵**区湖潮乡******中心A3栋3楼3-1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根据招标文件P117页第八章财库〔2020〕46号文第四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规定,****集团有限公司享受10%价格扣除,要满足“此次所投货****集团有限公司制造,即所投货****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且****集团有限公司商号或注册商标(体和友)”。但根据6月29****交易中心公示的《****参加**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团服及团部官员服装采购(二次)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货物品牌为其自身所持“体和友”品牌,货物生产制造商为**给力****公司、弗顶狼****公司、******公司,生产制造商未使用该制造商自身品牌,使用****集团有限公司自身所持“体和友”品牌,且以上4家公司间无隶属、持股等关系。据此,上述情况与财库〔2020〕46号文第四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规定不符,该投标人不应享受10%价格扣除政策,故其余投标人价格得分均应重新核算。
事实依据:6月29****交易中心公示的《****参加**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团服及团部官员服装采购(二次)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货物品牌为其自身所持“体和友”品牌,货物生产制造商为**给力****公司、弗顶狼****公司、******公司,生产制造商未使用该制造商自身品牌,使用****集团有限公司自身所持“体和友”品牌,且以上4家公司间无隶属、持股等关系。
法律依据:财库〔2020〕46号文第四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规定
质疑事项2:根据招标文件P11页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参数要求中“使用具有国旗和**特色元素标志开展设计”,注释中“所有服装上国旗标志的制作、规格、位置、工艺必须符合《国旗法》及国标强制性规定”规定,以及我司对市场调研了解情况,严重****集团有限公司是否赞助了国家队,能否按照《国旗法》要求规范印制国旗。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P11页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参数要求中“使用具有国旗和**特色元素标志开展设计”,注释中“所有服装上国旗标志的制作、规格、位置、工艺必须符合《国旗法》及国标强制性规定”规定,以及我司对市场调研了解情况,严重****集团有限公司是否赞助了国家队,能否按照《国旗法》要求规范印制国旗。
法律依据:《国旗法》
请求:恳请贵单位对上述所提异议进行核实。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省****公司: 贵司就本项目提交的质疑函已收悉,现就贵司质疑事项作出如下回复: 为妥善处置本次异议事项,我司委****交易中心,****委员会成员****交易中心开展异议问题协助答疑工作。****委员会核查答复,贵司本次质疑事项属实。现阶段相关处置工作正在办理中,待全部处理完毕后给予最终回复意见。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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