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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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市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等应依法履行的主体责任和违法后果,通告如下:

一、参保登记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未办理登记的处罚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缴费与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四、未按期缴费的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项目和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中,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方式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按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住建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该工程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六、动态实名制管理要求

按建设项目工程参加工伤保险的,要严格落实动态实名制备案制度,施工人员发生进场、离场、替换等变动时,及时通过“建筑工程项目职工参保名册备案”“建筑工程项目职工参保名册维护”功能进行备案和维护,做到先备案后做事。备案时间将作为工伤待遇支付的依据。若未实名备案或备案不及时,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项目延期处理

若因不可抗力(如拆迁延误、极端天气等)或工程量追加导致项目未按时完工的,施工企业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变更项目施工结束时间,并依据追加工程造价补交工伤保险费。

八、职工工伤保险参保期

用人单位新招录职工(含试用期职工)的,应在用工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报备并在规定时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新招录职工参保期从报备用工时间起算。未按照规定报备的,新招录职工参保期从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日起计算。

九、工伤保险断保与补缴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月核定、当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视为断保。用人单位欠缴和按照有关规定停缴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工伤参保期从欠缴或停缴之日起中止。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其工伤参保期从补缴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十、工伤待遇支付责任

用人单位职工在工伤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承担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规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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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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