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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委《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粤卫办财务函[202113号)的要求,对我院需要采购的进口设备进行了论证,现就专家论证结果予以公示:
一、进口产品设备
电刀
二、进口产品必要性说明
详见附件。
三、专家论证意见
2026年7月1日我院组织了以上设备的进口产品论证,一致认为申请理由充分、合理,目前国内同类产品与进口产品存在较大差距,,工作性能和操作便利性上不如进口产品。且该设备不属于《中国禁止限制进口产品采购目录》中的产品,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的产品,建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四、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为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如对本公示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异议,逾期不子受理。地址:**市**区**街创新大道28号。联系人:刘东杰,联系电话:02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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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