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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标报名阶段,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现“**市****公司”与“**市****公司”所登记的报名联系邮箱均为 ****@qq.com。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两家公司存在围标串标嫌疑。依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公司的投标资格予以否决。
否决上述投标后,本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文件规定,不具备竞争性,故本次招标作流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