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数字化通用型平板血管造影系统购置项目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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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数字化通用型平板血管造影系统购置项目

质疑答复函

******公司:

我单位于2026年7月6日收到贵单位提交的《质疑函》(项目名称:全数字化通用型平板血管造影系统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针对贵单位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的相关质疑事项,我单位**采购人认真核查、逐项研究,现答复如下:标书代写

一、质疑事项一

本次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疑似为了西门子企业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

答复意见: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均根据采购人实际工作需求合理设置,为通用性、常规性采购标准,未设置排他性、歧视性、指向特定品牌或特定供应商的条款,符合项目实际使用要求,经采购需求调研,市场上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潜在供应商充足,未限制、排斥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

二、质疑事项二

招标文件球管阳极散热功率参数设置不合理。

答复意见: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1、球管阳极最大散热功率≥6500W阳极散热功率是采购人根据临床实际诊疗刚需设置,属于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必要技术条件,并非人为设置壁垒。

2、经采购人市场调研核实,国内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血管造影机产品中,除进口品牌外,部分国产整机厂商可通过选用大功率进口球管组件,实现阳极最大散热功率达到6500W及以上,并非所有国产品牌均无法满足该项参数,不存在全盘排斥国产品牌的情形。质疑方仅罗列了部分厂家标配球管参数,未调研各厂家高配选型方案,陈述内容不完整、不符合市场客观情况。

3、招标文件所有技术参数均为临床使用必需条件,未指向特定品牌、特定型号,不存在量身定制、倾向性条款。招标文件所有技术条款均可由三家及以上不同品牌独立满足,不存在仅有西门子单一品牌全部响应的情况,质疑方表述与客观事实不符。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

三、质疑事项三

本次招标文件阳极热容量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

答复意见: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1. 标准删除热容量仅为取消强制出厂检测项,并未否定该指标临床评价价值

IEC 60613-2010、YY/T0064-2016删除阳极热容量,核心原因是行业改用连续负载曲线作为出厂统一检测评价体系,简化医疗器械注册、型式检验流程;两份标准条文释义、编制说明中均未写明“热容量指标失效、不得用于设备选型评判”,仅取消强制检测,****医疗机构不能将其作为临床采购选型参考指标。

质疑方混淆「注册强制检测指标」与「采购临床选型指标」两个完全不同概念,逻辑不成立。

2. 4MHU阳极热容量是本单位临床诊疗刚性刚需,设置具备充分事实依据

阳极热容量代表球管可承受的热量上限,热容量不足会造成设备频繁过热停机,强制中断手术,存在重大医疗安全隐患。

≥4MHU是保障连续手术安全开展的配置要求,并非人为抬高参数设置壁垒。

3. 该参数不存在排他、歧视性,多品牌产品均可满足。

****设备厂商,均可提供4MHU及以上阳极热容量球管配置;不存在全盘排斥国产品牌、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竞争的情形。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仅禁止设置无合理需求、指向特定厂家的参数,并未限定采购人只能选用国标强制检测项目作为采购条件。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资格条件、技术条件。阳极热容量为医疗介入行业长期通用评价指标,不属于无依据设置条款;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相关规定。


四、质疑事项四

招标文件参数性质设置不合理,歧视中小企业。

答复意见: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1、本项目招标文件区分实质性条款(▲标记)与非实质性条款,实质性条款不允许负偏离,是财政部87号令明确要求的编制规范。招标文件约定技术条款非实质性负偏离最多允许10项,超出10项负偏离的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并非禁止所有负偏离,而是为了防止投标文件出现大面积技术不响应、设备配置严重不满足采购人临床使用需求,避免中标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保障采购质量。标书代写

2、该条款不属于差别待遇、歧视中小企业: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统一适用同一条评审规则,对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执行完全一致的偏离限定标准,不存在针对中小企业单独设置门槛的情形。该规则仅约束投标响应的完整性,并未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报名、投标的权利。

3、招标文件并未禁止中小企业产生负偏离,允许最多10条非实质性参数负偏离,已经预留了合理的容错空间。****政府采购项目中,普遍设置非实质性负偏离上限条款,属于政府采购行业通行做法,目的是倒逼供应商提供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产品,并非为排斥特定厂家设置。

4、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体现在价格扣除、预留份额、优先采购等法定方式,法律法规并未要求采购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无限条目的负偏离。采购人有权要求投标产品基本配置能够满足使用需求,不能以扶持中小企业为由,要求采购人接受大面积参数不响应的投标产品。本项目全程落实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政策,不存在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形。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招标文件可以明确投标无效的情形;第二十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评审规则;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本条款未对不同所有制、规模的供应商设置不同条件,不存在差别待遇;

3、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仅规定价格评审优惠,并未规定采购人不得设置负偏离数量限制。

五、质疑事项五

招标文件收****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答复意见: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1、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设置为5000元,金额极低,远未达到法定2%的上限标准,设置金额合理合规,不属于不合理条件。

2、招标文件明****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递交保证金,供应商无需实际划转资金,不存在资金长期占用的情形,不会对中小企业造成资金压力,不存在变相排斥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情况。

3、****政府采购法定制度,其作用为约束投标人随意弃标、串通投标、无故撤回投标文件,保障招标活动有序开展,****政府采购项目通用做法,对所有大中小企业适用同一规则,不存在差别待遇。标书代写

4、本项目全程落实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政策,所有中小企业均可享受相应评审优惠,不存在限制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情形。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2、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八条,采购人可以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允许保函形式提交;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六、质疑事项六

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与国家政策相悖。

答复意见: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1、本项目采购前,采购人已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医学专家开展进口产品需求论证,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履行了进口产品核准报批手续,财政部门已批复同意本项目可以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程序完全合法合规。

2、国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并非强制禁止所有项目采购进口设备。经法定报批程序后,可以开放进口产品参与竞争。

3、招标文件全程并未排斥国产设备参与投标,国产设备可正常报名、正常投标,同时国产整机设备可依法享受本国产品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在评标环节具备天然竞争优势,充分落实了扶持国产医疗设备的国家政策。本项目并非指定采购进口设备,只是允许进口产品同台竞争,不存在违背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形。标书代写

4、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所有医疗设备采购必须仅限国产投标,仅要求履行进口核准程序、保障国产产品平等参与权。

法律依据:

1、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2、政府采购法第十条,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经核准可采购进口产品;

3、国务院扶持国产医疗设备相关文件,要求保障国产设备公平参与竞争,并非一刀切禁止进口设备投标。

七、质疑事项七

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

答复意见: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1、剩余5%款项不属于货款,为履约质保保证金,不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60日货款时限约束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管控范围为交付合格货物对应的交易货款,本项目5%尾款是用于约束中标人履行整机免费质保、年度校准、故障应急维修、备件更换等全周期售后义务的履约质保担保款,并非设备采购货款。法规仅约束货物对价的支付周期,未对履约担保款项返还时间设置60日强制上限,二者法律属性完全不同。

项目核心货款支付完全合规:设备验收交付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95%结算款,距离交付仅10个工作日,远短于条例60日法定上限,不存在拖延支付货款、占用供应商流动资金的情形。

2、18个月返还节点匹配质保周期,属于合理履约约束

本项目为高端医用设备,整机质保服务周期较长,设备球管等核心精密部件故障会直接中断临床手术,售后****医院诊疗安全。设置验收满18个月返还质保尾款,是督促中标人完整履行全周期维保、定期设备校准、故障到场抢修等义务的合理管控手段,不存在刻意长期占用企业资金、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的主观意图,是医疗设备采购行业通行的风险防控约定。

八、质疑事项八

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分值设置不合理,主观分值占比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答复意见: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1. 无**统一、**本地强制限制主观分比例的法规

目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87号令、广****政府采购管理文件,均未出台“货物项目主观评审分值不得超过15%”的强制性统一规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其本省辖区,不具备**通用效力,不能作为评判本项目招标文件违规的法定依据。

2. 本项目主观评审项均设置量化分级标准,不存在无边界自由裁量

招标文件41分主观评审内容(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全部配套分档次、可量化的评判细则,每一档得分均列明清晰的响应要求,专家必须对照投标文件书面材料逐项对应打分,并非仅凭个人主观感受随意评判,可有效约束自由裁量空间,能够保障评分公平统一。标书代写

同时评标全程实行专家独立打分、复核归档制度,所有打分记录签字留存,若出现畸高畸低分,评审组长将现场复核说明,全程留痕可追溯,能够规避评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标书代写

3. 评审规则对所有供应商完全统一

全套评分细则在招标文件中完整公开,所有潜在供应商获取完全一致的评审标准,不存在针对特定供应商差异化打分条款,未设置差别待遇、歧视性条件,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法律依据

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科学设置评审因素、分值及评审细则;

2.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无条文限定货物项目主观分值上限;

3. 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证金、评审管理相关文件,未出台货物采购主观分最高比例限制条款;

4.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本评分细则未设置对供应商的差别、歧视性条件。

九、质疑事项九

本次招标文件业绩评分项不合理,不利于公平竞争。

答复意见: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1. 业绩仅作为加分评审因素,未设置为资格门槛,符合财政部法规

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仅将业绩作为加分项、不作为投标准入资格条件,不属于法定禁止的不合理条件。供应商无同类业绩不会直接丧失投标资格,不存在排斥新企业、新产品的情形。

2. 评审范围同时覆盖投标人+产品原厂业绩,充分放宽业绩获取渠道

条款约定业绩来源包含投标人自身业绩、产品生产厂商业绩两类,并非仅限制投标人自身业绩。即便投标人为新成立企业、暂无项目经验,只要所投设备原****医院成交业绩,即可正常得分,不会因投标人成立时间短直接失分,不存在以企业经营年限设限的歧视情形。

3. 条款未区分企业规模,统一适配所有大、中、小微企业,配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但招标文件落实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业绩计分规则对全部供应商无差异化设置,未针对中小企业抬高计分门槛。新产品、新企业可依靠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报价等核心分值弥补业绩分差,不影响公平竞争。

4. 不存在变相以经营年限作为评审条件

计分规则仅限定业绩的时间范围(近三年),并未要求企业成立满3年。若厂商近三年有成交业绩,即便投标人当年新注册,依旧可以拿满分业绩分;反过来,成立多年但原厂无同类项目的企业也无法得分,评审核心是产品落地案例,而非企业经营时长,质疑方解读存在偏差。

法律依据

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不得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但允许将业绩设为评审加分因素;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本条款未对不同所有制、经营年限、规模的供应商设置差别待遇;

3.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仅要求落实价格扣除,未禁止设置低权重业绩加分项。

综合答复结论

综上所述,贵单位提出的全部质疑事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请求不予支持,本项目采购文件不作调整,继续按原采购流程执行。标书代写

若贵单位对本答复不满意,可自收到本答复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依法提起投诉,逾期将不予受理。

特此函复。

采购人(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2026年7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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