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行政许可 |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
| **** | 成文日期:||
| 废止日期: | ||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批复 | |
| 生命周期: | ||
| 发文日期: | 2026-07-09 11:11 | |
| ****关于**三清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石牌-**π入三清110kV线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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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三清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石牌-**π入三清110kV线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公司建设**三清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石牌-**π入三清110kV线路工程。
所报涉河建设方案:****石牌-**π入三清110kV线路工程,将石牌-**110kV线路(110kV石潜445线)开断环入三清变,形成三清-石牌、三清-**各1回110kV线路。本期将110kV石潜445线开断环入拟建110kV****电站,全线采用单、双回路角钢塔架设,线路全长约15.4km,其中单回路角钢塔段长约0.9km、双回路角钢塔段长约14.5km,**架空线路导线截面为300mm2。线路由三清变电出,依次跨越三桥河(白洋湖保留区)、珠流河、皖水、幸福河。
涉及已建110kV石潜445线恢复放线段长约0.6km,并拆除已建110kV石潜445线长约0.4km,线路跨越梅河。另涉及已建220kV余天4874线**单回路角钢塔段长约0.7km、恢复放线段长约0.9km,并拆除已建220kV余天4874线长约0.7km,跨越白洋湖保留区。
全线共**杆塔65基,其中220千伏升高改造段单回直线角钢塔1基、单回耐张角钢塔2基,110千伏**及改造段单回直线角钢塔4基、单回路耐张角钢塔11基、双回路直线角钢塔29基、双回路耐张角钢塔18基。
1.跨三桥河:左岸G15塔基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6°41′22.22″、北纬30°34′10.89″,灌注桩基础,在白洋湖管理范围线内,距现状堤顶最小距离为15.9m;右岸G16塔基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6°41′9.30″、北纬30°34′9.73″,灌注桩基础,距管理范围线最小距离为81.6m,距现状堤顶最小距离为15.1m。
2.跨珠流河:左岸G19塔基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6°40′25.93″、北纬30°34′5.90″,灌注桩基础,距管理范围线最小距离为131.6m,距现状堤顶最小距离为15.6m;右岸G20塔基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6°40′13.30″、北纬30°34′4.77″,灌注桩基础,距管理范围线最小距离为22.3m,距现状堤顶最小距离为16.1m。
3.跨皖水:左岸G36塔基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6°37′52.10″、北纬30°34′21.75″,灌注桩基础,距管理范围线最小距离为27.9m,距现状堤顶最小距离为16.8m;右岸G37塔基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6°37′34.94″、北纬30°34′21.86″,灌注桩基础,距管理范围线最小距离为35.6m,距现状堤顶最小距离为18.6m。
4.跨幸福河1:左岸G42塔基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6°36′36.93″、北纬30°34′12.59″,灌注桩基础,距管理范围线最小距离为54.1m,距现状堤顶最小距离为16.8m;右岸G43塔基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6°36′26.10″、北纬30°34′3.17″,灌注桩基础,距管理范围线最小距离为289.3m,距现状堤顶最小距离为14.6m。
5.跨幸福河2:左岸B3塔基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6°35′59.08″、北纬30°35′49.97″,灌注桩基础,距管理范围线最小距离为118.5m,距现状堤顶最小距离为15.2m;右岸B2塔基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6°35′55.44″、北纬30°35′45.30″,灌注桩基础,距管理范围线最小距离为5.7m,距现状堤顶最小距离为16.5m。
6.跨梅河:左岸B10塔基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6°35′39.27″、北纬30°36′44.81″,灌注桩基础,距管理范围线最小距离为5.1m,距现状堤顶最小距离为12.0m;右岸B9塔基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6°35′50.03″、北纬30°36′41.74″,灌注桩基础,距管理范围线最小距离为25.8m,距现状堤顶最小距离为10.2m。
本项目架空输电线路的防护等级为Ⅳ级,设计防洪标准为20~10年一遇,按20年一遇设计。工程河段处珠流河为20年一遇,三桥河防洪标准10年一遇,皖水为50年一遇,幸福河防洪标准10年一遇,梅河20年一遇。
二、原则同意**科成****公司编制的《**三清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石牌-**π入三清110kV线路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提出的消除或减轻影响措施:
1.对G12~G16段线路进行优化,减轻G15杆塔基础施工对三桥河(白洋湖)堤防的影响。
2.对B10杆塔基础开挖区域采用粘土分层压实回填。
三、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编制了《**三清110千伏输变电工程一**石牌-**π入三清110kV线路工程跨白洋湖等岸线保留区开发利用专题论证报告》。2026年4月11日,****水务局组织召开了《岸线保留区开发利用专题论证报告》论证会并批复。原则同意《岸线保留区开发利用专题论证报告》的结论。
四、本****水务局、****水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现场监管。监管单位应对其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批建不符、侵占河湖等违法违规问题早发现、早处理。
五、本项目不得在汛期施工。汛前应拆除河道内临时阻水构筑物或建材,搬离滩地上的施工营地和预制构件等,恢复行洪能力。
六、本工程应无条件服从河道治理、防洪抢险和管理需要,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河段的维修、防汛任务等,充分重视河湖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及时清理施工垃圾。本工程若涉及交通、资规、生态环境等部门或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建设单位应征得其同意。
七、本工程的施工方案按照工程所涉属****水务局、****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工程施工放样时,****管理部门派员检查、验线。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影响防洪等问题,应及时纠正。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水务局、****水务局报送工程涉河项目竣工资料,****水务局、****水务局派员参加涉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验收方可启用。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