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
第一次市场煤采购邀请报价公告
****就2026年7月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报价,邀请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将依照供应商所报热值最终按照到厂标单综合评审,若有两种及以上不同煤种的报价,请填写多个报价表单独报价。
报价成交规则:在限价范围内(买方设置的到厂综合价格,非交货价格),采用到厂标单最低价中标法评标。硫分每超标准硫0.1%,评标时投标原煤价需增加2元/吨,例如:硫分拒收上限为1.0%,超出上限视为无效报价,如报价硫分为1.0%,拒收上限不变。
一、基本信息
1.1煤种:进口煤【印尼煤】,要求单一矿源,混煤拒收。
1.2数量:7万吨±10%;
1.3交货地点:**港
1.4交货方式:到港交货
1.5交货日期:2026年7月31日前到港交货;
1.6交货价格:舱底交货价(一票含税13%)
1.7数量、质量验收方式:详见公告
1.8最高限价方式:有
1.9货款结算方式:
1.10实行一票。详见公告第六条。
1.11双方存在数量或质量异议时,按照数量及质量检测中双方约定其他条款执行;
1.12付款方式:现汇。
二、时间安排
2.1 报价模式:一次报价
2.2报价截止时间:2026-7-10-14:30标书代写
三、质量标准
| 品质指标 |
||||
| 检验指标 |
指标标准 |
单位 |
下限 |
上限 |
| 收到基全水分(Mt) |
45 |
% |
/ |
45 |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3800 |
Kcal/kg |
3400 |
3800 |
| 空气干燥基挥发分(Vad) |
25 |
% |
25 |
50 |
| 空气干燥基全硫(St,ad) |
0.6 |
% |
/ |
0.8 |
| 空气干燥基灰分(Aad) |
10 |
% |
/ |
10 |
| 哈氏可磨性指数 |
45 |
/ |
45 |
/ |
| 粒度(0-50mm) |
≥90 |
% |
90 |
/ |
| 煤灰成分(氧化钠) |
2 |
% |
/ |
2 |
| 灰熔点ST |
1150 |
℃ |
1150 |
/ |
四、报价要求:
4.1各受邀供煤单位,根据自身企业情况,在满足以上各项煤炭指标的情况下,在****公司燃料采购平台门户网站参与报价。因7月份为试运行阶段,本次参与报价的单位还需准确填报《燃料报价表》中煤炭价格、质量、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将《燃料报价表》盖章扫描后,****电厂燃料报价专用邮箱****@jxgzny.com。《燃料报价表》收件截止时间:2026年7月10日14:30。标书代写
4.2参与报价的燃料供应商需缴纳10****电厂(首次参与报价的可在中标后补缴投标保证金),如燃料供应商获得入选资格(即中标)后放弃,则扣除10万元保证金。下次参与燃料采购报价前保证金不足10万元,需补充缴纳至10万元方可参与报价。燃料供应****电厂报价可申请退还剩余部分保证金,如再次参与报价需缴纳10万元后方可参与报价。****收款账号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支行
开户行账号: 360********009000888
4.3报价成功,由****燃料管理部发出《报价成功通知书》,供应商收到《报价成功通知书》(电子扫描件有效)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按40元/吨的标准向****提供的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相应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入选资格(即中选)。
如因供煤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合同兑现率未完成100%,按以下处理:
(1)当期合同兑现率90%以上(含)时,无息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2)当期合同兑现率为70%以上(含)不到90%时,无息退还50%履约保证金;
(3)当期合同兑现率为50%以上(含)不到70%时,无息退还20%履约保证金;
(4)当期合同兑现率低于50%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暂停其报价资格。
4.4供煤单位之间不能互相通气,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一经发现,我公司有权取消相关违规供应商的报价资格。
4.5报价成功单位的发运节奏和时间必须服从我方安排。如不服从,需方有权终止合同执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运输方式
5.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托运人为卖方/其他发货人,交货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5.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5.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海关有关税费、检验检疫等费用)由卖方承担。
若是商品煤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最终不能通关,退货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海关有关税费、检验检疫等费用)。
到港卸货开始后的**作业费由买方承担。
5.4滞期速遣费率:到港卸率为15000 吨/天 PWWD SHINC。
六、数量检测和质量检测
6.1.数量和质量以卸货港买方委托的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为准,并以检验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费用由买方支付。
6.2. 质量异议:
6.2.1质量异议的提出
买卖双方约定当煤炭到达卸货港,卸货完毕且卸货港检验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卸货港检验报告,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6.2.2 质量异议的处理方式
双方协商将卸货港第三方检验机构备查样送交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复检(复检检测全水结果要以卸港原检测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与卸港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同一全水分基)或空干基硫分超出国标规定的不同化验室再现性允许差时,以复检结果作为买卖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由未提出异议方承担;否则,以原卸港的检验结果作为买卖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七、价格及价格调整
煤炭结算价格=到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滞期费或速遣费单价)
滞期费=卸港滞期费;速遣费=卸港实际发生速遣费;滞期、速遣费以双方确认单为准。
基准价格:以报价成功通知书标价为准。
质量调整价:
(一)发热量(Qnet,ar)调价(分段累计计算)
以燃料报价表中所填写的发热量为基准发热量。
发热量Qnet,ar≥基准发热量时,发热量Qnet,ar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
(基准发热量-100)≤发热量Qnet,ar<基准发热量时,发热量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
(基准发热量-200)≤发热量Qnet,ar<(基准发热量-100)时,发热量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1.3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
(基准发热量-400)≤发热量Qnet,ar<(基准发热量-200)时,发热量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2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
发热量Qnet,ar<(基准发热量-400)时,甲方有权拒收或双方协商解决。
硫分(St,ad)调价(分段累计计算)
以燃料报价表中所填写的硫分为基准硫分。
(1)基准硫分<全硫St,ad≤基准硫分+0.1%,以本区间下限为基准,每超出 0.01 个百分点,价格降低 0.2元/吨;
(2)基准硫分+0.1%<全硫St,ad≤基准硫分+0.2%,以本区间下限为基准,每超出 0.01 个百分点,价格降低 0.3元/吨。
(3)全硫St,ad>基准硫分+0.2%时,甲方有权拒收或双方协商解决。
挥发分(Vad)调价(分段累计计算)
(1)20%≤挥发分Vad<25%,以25%为基准,每下降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 1.5元/吨;
(2)15%≤挥发分Vad<20%,以20%为基准,每下降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 3元/吨;
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硫分调价及挥发分调价之和,除以上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
买方要求煤炭符合第三条“质量标准”中的品质指标,若交货煤炭的哈氏可磨性指数(HGI)、灰分、氧化钠与灰熔点等指标超出合同约定标准值,买方有权拒收整船煤炭。因拒收产生的海运费用、船舶滞期、**费等所有费用及损失由卖方承担。
八、结算与货款支付
进口煤以一船煤为批次进行结算。
8.1在船舶抵卸港后,如果是直接报关的进口煤,卖方将提单正本原件或复印件、海关放行证明、货权转移证明提供给买方;如果是现货进口煤,卖方需将港航货物交接单或水尺单、货权转移证明提供给买方。买方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水尺单数质量与合同价预结算70%货款,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8.2卸港煤炭验收完毕后,买方根据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证书、重量证书及“数量检测和质量检测”相关条款向卖方结算,双方在结算确认后,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8.3实行一票结算,买方应在收到卖方开具的全额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尽快结清尾款。
九、履约保证金
9.1若单位中标后,在合同双**式盖章签订前,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数量按照40元/吨的价格及时向买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当供煤量达到合同量的90%以上(含)时,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供煤量达到合同量的70%以上(含)不到合同量的90%时,退还50%履约保证金;供煤量达到合同量的50%以上(含)不到合同量的70%时,退还20%履约保证金;供煤量低于合同量的50%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履约数量超出合同量的110%,多供货部分(执行数量-合同量×110%)的部分按照合同对应价格的50%结算。
9.2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验收合格且双方就全部货款完成结算支付后,买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回至卖方指定账户。
十、权利与义务
10.1买卖双方有到卸货港进行数质量跟踪和检测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数量与质量检测单位的独立检测。
10.2买方有到发运地进行监督发煤的权利,卖方应配合和协调相关事宜。
10.3卖方对结算存在争议时,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传真件、扫描件有效)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买方收到后,应积极配合卖方核对检查,尽快达成共识。
10.4因卖方原因不能供应合同规定的数量,卖方应按少供货部分煤炭造成买方损失,支付买方违约金。因买方原因不能接收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应按少接收货物部分煤炭造成卖方损失,支付卖方违约金。
10.5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中所约定交货时间期限内到货的,买方有权拒收或对合同价格另行协商予以降价, 具体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10.6卖方在船舶到达卸港前要向买方提供货物提单以及装港质量报告。 (复印件或扫描件有效)
10.7如果发生进口煤退货事件,则所有的风险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10.8卖方应控制煤炭粒度,防止煤炭扬尘污染。对于粉尘大的煤炭应在装港提前采取措施,防止卸港发生扬尘污染影响环境的事件。若发生扬尘污染或煤炭过热影响环境的,买方将予以停止卸货,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十一、备注
11.1:具体验收方式、质量奖罚、结算方式、纠纷处理等以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11.2:我公司对本公告具有最终解释权。
十二、联系方式
12.1:采购执行单位:****
12.2:联系人:宋亦豪
12.3:联系电话:189****5003 (燃料报价详见下表)
| 报价供应商 |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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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指标 |
||||||
| 品种及产地 |
(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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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质要求 |
发热量Qnet,ar(千卡/千克) |
|||||
| 全硫St,ad(%) |
||||||
| 挥发分Vad(%) |
||||||
| 全水分Mt(%) |
||||||
| 灰熔点ST(℃) |
||||||
| 灰分A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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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氏可磨性指数HG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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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价要求 |
请以品质要求中填写的发热量为基准热值进行报价,硫分每超标准硫0.1%,评标时投标原煤价需增加2元/吨,例如:硫分拒收上限为1.0%,超出上限视为无效报价,如报价硫分为1.0%,拒收上限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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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 |
元/吨(一票含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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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 |
万吨±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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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货时间 |
年 月 日—— 月 日(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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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货地点 |
**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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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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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单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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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市信**大塘埠镇京九铁路西侧 |
邮编 |
341600 |
|||
| 联系人 |
宋亦豪 |
联系方式 |
189****5003 |
传真 |
0797-****48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