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站综合开发项目5#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标段
答疑文件
此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约束力,请投标人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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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9日
提问1:招标文件提供的地块塔吊布置图(初****示范区范围与**西站综合开发项目5#地块****示范区图示范围不同,具体体现为:地块塔吊布置图中4#****示范区范围内,**西站综合开发项目5#地块总包管理要求中4#****示范区范围中,请提供招****示范区****示范区范围图。
回复:4#****示范区范围中,示范区范围图详见补遗文件附件10。
提问2:该项目的塔吊部署是否强制要求与地块塔吊布置图(初步要求)中的部署一致
回复:可进行优化,但数量不能低于塔吊布置图(初步要求)且必须在保证展示区施工进度的前提下调整,****示范区范围内设置。
提问3:**西站综合开发项目5#地块总包管理要求中的本项目总工期不超过937天,开工至取得消防验收报告不应超过725天,开工至竣备工期不应超过755天,竣备后改造工程不应超过136天。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计划总工期:755日历天;计划开工工作日期:2026年9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8年10月9日。两者施工总工期不同,请确认施工总日期。其中关于“竣备后改造工程不应超过136天”中的改造工程是否要求编入施工进度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中。
回复:本项目计划总工期调整为937日历天,具体详见补遗文件中第1、2、5条,改造工程编入施工进度附表四。
提问4:根据**西站综合开发项目5#地块总包管理要求中的“示范区特别要求1.本项目展示区开放、预售工期紧张,要求承包人中标后编制专项施工计划。主要节点如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完成施工许可证办理(提前准备相应资料)、施工许可证办理后50天内展示区楼栋主体结构达到正负零”,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中的“计划总工期:755日历天;计划开工工作日期:2026年9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8年10月9日”。是否能理解为施工许可证办理需在2026年9月16日这一日完成,才能符合两者要求。
回复: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需要根据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确定,需中标单位全力配合完成。
提问5:根据**西站综合开发项目5#地块总包管理要求中的“承包人须优先安排项目商业楼(4#、14#楼)、大门及售楼部施工并呈现,商业楼外立面与展示区同步呈现”,为了保证楼栋施工顺序更加流畅,建议能否将**西站综合开发项目5#地块总包管理要求中的批次划分中一批次楼栋中加入4#楼
回复:4#楼在展示区范围内,最终批次划分以发包人现场确认为准。
提问6:****示范区的样板间楼栋和楼层
回复:样板间楼栋及楼层在总包管理要求中有明确。
提问7:能否提供该项目的施工完成后的效果图
回复:详见补遗文件附件11。
提问8:招标文件中已经提供了塔吊平面布置图,投标人是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施工思路调整塔吊布置
回复:可进行优化,但数量不能低于塔吊布置图(初步要求)且必须在保证展示区施工进度的前提下调整,****示范区范围内设置。
提问9:展示区开放后将不能使用东侧长润路作为施工通道,展示区整体位于场地北侧,南侧展示区外的长润路是否可以作为施工通道。
回复:展示区开放后长润路作为展示区到售楼部的主要通道,不可作为施工道路使用。
提问10:展示区是否有单独的围挡及大门做法,还是按照正式的大门实施。
回复:展示区完工后围挡按照营销要求实施(暂定高度6m),展示区大门按照正式大门实施。
提问11:目前招标资料中无景观图纸,是否可以提供。
回复:景观为专业暂估价工程,后期另行招标确定。
提问12:招标文件P220-226页,专用合同条款3.1罗列承包人29项额外义务(含深化设计、代办施工许可证、BIM、开荒保洁及精保洁、消防验收协调、迎检、小业主陪验、信访维稳等),叠加P234页3.13兜底条款“无论工程量清单内是否有对应清单项目,除合同内已列明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的,其余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除暂列金以外的合同价款中”。 疑问:大量工作内容超出传统总承包施工范围,部分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如报建规费以外的审批手续费、专家论证费等)被转嫁承包人。3.13条兜底条款使承包人无法就清单外工作主张任何额外费用,形成“义务无限、费用不增”的单方倾斜模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及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建议删除3.13条兜底条款,对超出清单范围的额外工作另行约定计价和支付方式。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3:招标文件P253页,专用合同条款10.4.1.4约定“如发包人证实核价可执行,而承包人无合理理由仍拒绝执行,则该施工内容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施工或采购,并按发包人实际发生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同时承包人按实际发生金额的15%承担违约金”。 疑问:变更估价争议属于正常的合同履行分歧,应通过协商或争议解决机制处理。该条款赋予发包人单方另行委托并扣款加收违约金的权利,实质剥夺了承包人的协商权和争议解决权。“无合理理由”的判断标准完全由发包人掌握,缺乏客观性。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3条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建议修改为:变更估价争议按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协商确定暂定价格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4:招标文件P214页,专用合同条款1.1.4.6将“集中交房之日”定义为“甲方向小业主发出的最后一批次的房屋交付通知书载明的最后一个收房日”;P269页15.2.1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集中交房之日起计算,24个月”。 疑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缺陷责任期应为“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本条款将起算点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移至集中交房最后一批次之日,若因销售去化等原因集中交房拖延,则缺陷责任期及3%质保金的返还也将随之无限延后。建议修改为: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5:联合体成员是否必须盖电子印章(即导入电子版联合体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双方盖电子印章),或是导入盖章版扫描件再加盖一次电子印章
回复:联合体成员必须盖电子印章(即导入电子版联合体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双方盖电子印章)。
提问16:招文中提供的塔吊布置初步要求中,展示施工需要使用10#楼的塔吊,如此布置意味着10#楼要和展示楼栋同步施工,但是10#楼不属于展示区范围,是否可对提供的塔吊布置图进行优化,还是要必选按照提供的塔吊布置要求执行。
回复:可进行优化,但数量不能低于塔吊布置图(初步要求)且必须在保证展示区施工进度的前提下调整,****示范区范围内设置。
提问17:招标文件中“计划总工期:755日历天,计划开工工作日期:2026年9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8年10月9日,”,但是招标资料**西站综合开发项目5#地块总包管理要求文件中工期要求为“本项目总工期不超过937天,开工至取得消防验收报告不应超过725天,开工至竣备工期不应超过755天,竣备后改造工程不应超过136天。”,本次投标进度计划编制时是否需要体现改造的内容。
回复:详见提问3回复。
提问1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计划总工期:755日历天;附件5 **西站综合开发项目5#地块总包管理要求:本项目总工期不超过937天,开工至取得消防验收报告不应超过725天,开工至竣备工期不应超过755天,竣备后改造工程不应超过136天。 提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总包管理要求”中工期约定不一致,请招标人明确工期要求。
回复:详见提问3回复。
提问19:改造的工期是否在755天内如果没在计划时长是多久
回复:详见提问3回复。
提问20:招标文件P286页,专用合同条款22.11约定“承包人不得因双方没有结算完毕或者没有支付工程款或者有纠纷为由而拒绝交付工程”。 疑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与承包人交付工程是建设工程合同最基本的对待给付义务。该条款使承包人在发包人未完成结算、未付清工程款的情况下也必须先交付工程,完全剥夺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可能导致承包人“钱房两空”的极端被动局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建议删除该条款。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1:招标文件P217页,专用合同条款1.11.2约定“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属于发包人”;1.11.5约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除暂列金以外的签约合同价中”。 疑问: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深化设计图纸、BIM模型、临时工程设计等文件包含承包人核心技术成果。将著作权(除署名权)无偿归属发包人,且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视为已含在合同价中,可能导致承包人核心技术成果被无偿占有、使用甚至向第三方扩散。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建议修改为:承包人为实施工程编制的文件,其著作权归承包人所有,发包人享有为本工程使用该等文件的永久免费许可;专利及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由双方另行约定。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2:招标文件P284页,专用合同条款20.5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造价争议,以工程造价咨询人的意见为准,承包人有异议的可按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但承包人不得因此拖延或妨碍本工程的正常进行,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疑问:造价咨询人由发包人委托并支付费用,其独立性缺乏制度保障。以咨询人意见为准实质使发包人单方决定造价争议结果。承包人的异议权被“不得拖延施工”条件架空——承包人若要行使异议权就必须继续垫资施工。根据《民法典》第六条(公**则),建议修改为:造价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鉴定机构或按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处理,争议期间暂按发包人审定金额的80%作为进度款支付。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3:招标文件P285页,专用合同条款21.4约定“发包人根据市场需要或因非发包人原****政府有关部门原因等导致工程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出现实质性变更,或导致工程不再进行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且无须向承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仅按已完合格工程量结算支付。 疑问:该条款将发包人的商业风险(“市场需要”)和规划调整风险完全转嫁承包人。合同终止后仅支付已完工程价款,不赔偿承包人预期利润损失、撤场费用、材料设备积压损失、人员遣散费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除不可抗力外,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建议修改为:发包人因自身原因终止合同的,除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外,还应赔偿承包人的合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撤场费、已订购材料设备费、预期利润等)。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4:招标文件P286页,专用合同条款22.7约定“本工程需争创鲁班奖,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并不得因此增加费用和**工期”。投标时未明确鲁班奖创优所需的具体标准、措施及相应费用。 疑问:鲁班奖是中国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项,申报需大量创优措施投入(更高标准材料、更精细工艺、专家评审配合、获奖工程实体质量要求等),必然产生额外费用。条款要求“无条件配合”且“不得增加费用和**工期”,但投标时未明确创优标准及费用,缺乏对价基础。根据《民法典》第六条(公**则)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4.2.2条,建议明确鲁班奖创优的具体标准,并约定创优费用按实签证另行计取或列入暂列金支出。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5:因**市投标软件制作软件对投标文件大小有限制,且综合单价分析表在清单中已有体现,建议不要求上传综合单价分析表。标书代写
回复:“工程量清单”PDF文件中是否合并上传综合单价分析表不做强制性要求。
提问26:招标文件P9页★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特殊人员要求项目安全总监 1 名, 并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建筑施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在本行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 2 年。 证明资料:提供上述是要求证书扫描件及本行业从业年限的证明资料。 请问:本行业从业年限的证明资料是否可以采用格式自拟的承诺或投标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文件
回复:本行业从业年限的证明资料可以采用格式自拟的承诺或投标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文件。
提问27:招标须知前附表10.1 ****中专业工程暂估价:****96849.68 元;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六、招标控制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7117.37元,两者不一致。请招标人明确!
回复:暂估价以招标须知前附表金额****96849.68元(不含税)为准,CJZX文件分成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甲供材暂估价两部分,承包人在报价时须按CJZX中给定的金额填报。
提问28:**西站综合开发项目5#地块总包管理要求中”一、人员和工期要求”第5条:本项目总工期不超过937天,招标文件计划总工期:755日历天,与计划总工期要求不一致。请招标人明确以哪个为准
回复:详见提问3回复。
提问29:招标公告“3.1.5财务要求,是否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回复: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不含联合体牵头人)均应满足财务要求,并且均提供财务状况表。
提问30: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公司社保是否可行
回复:****公司社保可行。
提问31:财务要求是否提供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即可,是否需要提供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3.5.2款、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七部分中(四)近年财务状况表中要求执行。标书代写
提问32:投标人须知1.4.1其他要求:安全负责人需要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请问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者C类均可
回复: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提问33:招标公告“3.1.5财务要求,是否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回复: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不含联合体牵头人)均应满足财务要求,并且均提供财务状况表。
提问34: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公司社保是否可行
回复:****公司社保可行。
提问35:财务要求是否提供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即可,是否需要提供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3.5.2款、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七部分中(四)近年财务状况表中要求执行。标书代写
提问36:投标人须知1.4.1其他要求:安全负责人需要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请问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者C类均可
回复: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提问37:请问下工业厂房、钢厂、发电厂类的项目获得的鲁班奖是否满足房屋建筑类鲁班奖
回复:工业厂房、钢厂、发电厂类的项目获得的鲁班奖满足房屋建筑类鲁班奖。
提问38:招标文件P270-281页,专用合同条款16.2.2设置22大类数百项承包人违约情形,罚则包括工期延误10万元/天、安全事故最高1000万元等,安全质量事故违约金不计入上限;P281页16.2.2.24条约定“若本合同未支付的工程款少于承包人未缴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与承包人**的其他项目应付款中扣回”。P278页16.2.2.16(b)条约定:承包人主动提出更换且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按擅自更换罚则减半执行,即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仍罚75-100万/人次(分时间段),同意更换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仍罚50-75万/人次。仅重大疾病、怀孕或死亡原因经甲方核实后可免罚。此外,P278页(e)条约定发包人单方要求撤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还需支付40万元/人次违约金。 疑问:违约金条款严重不对等:(1)承包人违约金多达数百项,发包人违约责任几乎空白;(2)发包人同意更换主要人员仍处75万-100万(项目经理)或50万-75万(技术负责人)重罚,实质上限制了承包人合理调配人员的权利,且金额远超实际损失;(3)发包人要求撤换人员也需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变相让承包人为发包人的管理决策买单;(4)安全质量事故违约金无上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建议:(a)同意更换主要人员的罚金降至象征性金额(如5-10万元)或取消;(b)发包人要求撤换人员的,不应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c)设置违约金合理上限;(d)补充发包人违约责任条款。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39:招标文件P283页,专用合同条款19.7约定索赔须在事件发生后10个日历天内提交索赔意向书(通用合同条款为28天),19.9条约定“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上述第19条中的各项规定,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 疑问:10个日历天的索赔时效远短于通用合同条款的28天及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通行做法。建设工程中的索赔事件往往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发现和评估影响(如地下障碍物、设计缺陷返工等),10天内完成从发现到提交的全部流程几乎不具可操作性。19.9条程序瑕疵即完全失权,而非按实际损失酌情处理,过于严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及第四百九十七条,建议将索赔时效恢复至不少于28天,程序瑕疵不应直接导致失权。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40:编制说明中,“5.4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品牌库中的品牌、规格选择材料和设备。投标人在给定的参考品牌或同档次品牌的材料品牌中选择任一种使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送样或报送资料,且需经招标人和监理人审核合格后,投标人和监理单位盖章封样或认可,施工进场时按封样材料、设备或认可资料进行验收,否则不予进场。且封样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再另行支付。”且招标文件提供了“03 **西5号地块材料设备选品牌”。 疑问:请问投标人应如何填报投标人在投标报价阶段是否将“03 **西5号地块材料设备选品牌”作为附件上传到“八、其他材料”完全响应即可,待中标后再由中标人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材料的具体品牌
回复:投标人在投标报价阶段不强制要求将“03 **西5号地块材料设备选品牌”作为附件上传到“八、其他资料”,待中标后再由中标人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材料的具体品牌。
提问41:请问人工费调整费率是否按“川建价发〔2025〕41号 四****总站关于对各市(州)2020年《**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人工费调整的批复”中**区费率执行
回复:是。
提问42:招标文件P256,“11.3.2 可调整材料基准价格、施工当期信息价的确定……具体详见《可调材料基准价-览表》”,而附件“202********940-附件8:可调材料基准价一览表及P值表”中显示,以**市工程造价信息2026年4期(2026年3月)为准。 疑问: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为2026年7月27日,距基准期已有4个月。请招标人明确:可调材料基准价格是否严格按附件所列第4期执行若否,是否可调整为截标前已发布的最新一期信息价标书代写
回复:可调材料基准价格按附件所列2026年第4期**市工程造价信息执行。
提问43:关于投标资料中的“**市**区**西站TOD开发项目5号地块施工图设计技术标准和要求”。请问该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列明需提供的资料,是否均在中标后的项目实施阶段提供即可,投标阶段无需提供投标阶段仅需在投标文件格式的(三)投保函附录对技术标准及要求做出响应即可标书代写
回复: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列明需提供的资料中标后提供;投标阶段做出响应即可。
提问44:因**市投标软件制作软件对投标文件大小有限制,本项目工程量清单较多,综合单价分析表文件较大,影响标书编制上传,且综合单价分析表在清单中已有体现,投标阶段是否可不要求上传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标后再行提供标书代写
回复:“工程量清单”PDF文件中是否合并上传综合单价分析表不做强制性要求。
提问45:关于投标资料的“绿色建材设计应用比例计算书”中。“2.标准要求:选用绿色建材,评价总分值为12分。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40%,得4分;不低于60%,得8分;不低于70%,得12分。”请问此处的评价总分,指的是项目实施阶段对中标单位绿色建材使用情况的评价吗
回复:是的,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必须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2024版)3.1.1.22条,一星级不低于10%的要求。
提问46:“02 **西5号地块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P65中,“油漆饰面,要求使用华润、嘉宝莉、紫荆花等国内知名品牌(投标文件及其合同需备注使用品牌)” 疑问:关于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对品牌的要求,请问投标人应如何填报投标人在投标报价阶段是否将“03 **西5号地块材料设备选品牌”作为附件上传到“八、其他材料”完全响应即可,待中标后再由中标人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材料的具体品牌标书代写
回复:技术标准和要求响应即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阶段不强制要求将“03 **西5号地块材料设备选品牌”作为附件上传到“八、其他资料”,待中标后再由中标人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材料的具体品牌。
提问47:招标文件P213-218页,专用合同条款第2节“发包人”仅约定了2.1许可或批准、2.2发包人代表、2.4施工现场提供、2.9其他义务,删除了通用合同条款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未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任何内容。 疑问: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第十二条“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议招标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增加支付担保条款,明确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和金额。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48:招标文件P263页,专用合同条款12.4 工程款支付,约定发包人可自主选择支付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付形式及ABS、保理、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支付形式”,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及相关金融机构履行开户、签署协议、委托支付款项等义务”;P263-265页12.4.1.2约定进度款在竣工验收备案前最高支付至合同价(扣除暂列金和暂估价)的65%,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支付至80%;另P255-259页11.1.1.2、11.3、11.4.3.1约定人工费调整及材料价差“均在竣工结算时办理,施工过程中不作调整/支付”。 疑问:上述条款叠加导致资金压力:发包人可单方选择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支付,商票贴现成本通常3%-5%,实际收款比例进一步压缩;材料调差和人工费调整仅在竣工结算时办理,承包人需垫付数年施工期内的价格上涨成本。建议将进度款比例提高至不低于80%,取消非现金支付的强制性约定改为双方协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49:招标文件P262页,专用合同条款12.3.7约定“发包人有权在不增加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要求承包人提前3个月完成竣工”。该条以“特别注意”形式置于赶工补偿费计量条款末尾,与前述“签订提前竣工协议、约定赶工费用”的条款内容自相矛盾。 疑问:提前3个月竣工属于重大工期压缩,必然涉及夜间施工、冬雨季赶工、增加人员机械投入、材料加速采购等大量额外费用。要求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赶工成本,缺乏对价基础,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第六条(公**则),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应承担相应赶工费用。建议删除该“特别注意”条款,提前竣工的赶工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50:招标文件P213页,专用合同条款1.1.3.7约定“如施工场地无法满足施工临设需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1.1.3.10约定“不提供临时用地,若承包人需要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 疑问:上述条款将施工场地不足和临时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完全转嫁承包人。投标阶段承包人无法准确预估临时占地的可行性及费用(涉及规划、城管、属地政府等多部门审批),要求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实际形成了不可预见的无限风险敞口。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负有提供施工所需场地条件的基本义务,建议修改为:发包人应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用地,若确需承包人自行解决的,相关费用按实签证另行计取。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51:招标文件P220页,专用合同条款2.4.4约定“若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费用及利润的索赔”。 疑问:该条款完全排除了发包人未履行提供施工场地这一核心义务时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权就发包人违约行为索赔任何费用及利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同时《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场地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建议删除该条款,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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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9日
**西站综合开发项目5#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标段
补遗文件
此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约束力,请投标人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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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9日
窗体顶端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西站综合开发项目5#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标段招标文件进行补遗,内容如下:
1.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总工期由“755日历天”调整为“937日历天”。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由“计划总工期:755日历天;计划开工工作日期:2026年9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8年10月9日”调整为“计划总工期:937日历天;计划开工工作日期:2026年9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9年4月9日”。
3.补充文件《附件10:示范区范围图》。
4.补充文件《附件11:效果图》。
5.替换《附件5:招标技术要求》中《**西站综合开发项目5#地块总包管理要求》文件,以新上传《附件12:**西站综合开发项目5#地块总包管理要求》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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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