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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采购交易预告
(编号:****)
为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避免低价无序竞争,请各交易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有关要求,参与交易过程中,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区间范围内出价。
为保障交易商合法权益和商业机密,各交易商禁止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泄露交易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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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位于****牧场,循环硫化床锅炉,机组容量为2*350MW。
| 标段 | 商品类别 | 交货地 | 运输方式 | 价格类型 | 委托数量(吨) | 基价(元/吨) | 每次最小降价 幅度 (元/吨) |
每次最大降价 幅度 (元/吨) |
| A标段 | 动力煤 | **** | 公路运输 | 含税到厂价 | 5000 | 310 | 1 | 不限 |
| B标段 | 动力煤 | **** | 公路运输 | 含税到厂价 | 5000 | 310 | 1 | 不限 |
| C标段 | 动力煤 | **** | 公路运输 | 含税到厂价 | 5000 | 310 | 1 | 不限 |
| D标段 | 动力煤 | **** | 公路运输 | 含税到厂价 | 5000 | 310 | 1 | 不限 |
备注:每次报价的最小降价幅度为1元/吨
| 标段 |
煤种 |
品种 |
发热量 (Qnet, ar) (Kcal/kg) |
水分 (Mt) (%) |
硫分 (St, d) (%) |
| A标段 | 烟煤 | 混煤 | 3300 | 10 | 1 |
| B标段 | 烟煤 | 混煤 | 3300 | 10 | 1 |
| C标段 | 烟煤 | 混煤 | 3300 | 10 | 1 |
| D标段 | 烟煤 | 混煤 | 3300 | 10 | 1 |
备注:干煤泥小于10%
在中国**煤炭交易网(http://www.****.cn)注册的煤炭经营、生产企业。
最少参与报名交易商户数:1户,如开场前报名户数不满足条件,则本场交易关闭
2.报名时间:截止2026-07-11 14:30:00 前
提醒:每日17时至18时平台进行清算结算,期间无法办理保证金交纳,请交易商提前预留充足时间完成交纳保证金
3.报名链接:(见本预告文件底部)
1.交易商在报名参加交易时,需交纳保证金20万元
2.保证金交纳:参与方通过本企业在中国******银行结算账户中预设的保证金账户,以入金或转账的方式足额交纳保证金,点击预告中的链接报名时自动冻结保证金。
3.保证金解冻:交易结束后,未成交参与方的保证金由交易系统自动解冻;成交方的保证金在履行交易合同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且经成交双方填报《交收履约单》确认无异议后,由交易系统自动解冻。解冻后的保证金,交易商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出金或预留交易系统继续使用。
4. 保证金交纳、管理、解冻、赔付等相关规定请查阅《**** ****中心有限公司 保证金监管实施细则》(见报名页面)。
1.交易时间:
A标段:2026-07-11 15:00
B标段:2026-07-11 15:00
C标段:2026-07-11 15:00
D标段:2026-07-11 15:00
2.交易模式:延时竞价采购
⑴各标段常规交易时间为1440分钟,若无出价,则流单;有出价,1440分钟后系统自动延时120秒;
⑵在交易延时阶段,若有出价,系统自动重新开始120秒延时倒计时,直至120秒延时阶段内无出价时,此标段交易结束,交易系统按照 价格优先 的原则,以最低价自动成交。
⑶本场交易不允许参与方以基价出价。
⑷本场交易允许参与方成交2个标段
3.交易结果公告。交易成功后,将在2个工作小时内发布交易结果公告。参与交易商可登录中国**煤炭交易网进入 个人中心 查看 交易结果通知 。
成交方须在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煤炭交易网与委托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1、交货地点:**省**市朔**窑子头乡前寨村****。2、交货方式:公路运输,出卖人组织运力,到厂交货。3、车辆要求:新能源车辆。采用六桥后翻自卸车辆,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必须加盖篷布,防止抛洒;按照国家规定不得超载,过磅称重>额定荷载部分将不计入结算数量。4、其他要求:以成交双方签订的线下合同约定为准。
成交双方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委托方须登陆中国**煤炭交易网进入 个人中心 填写《交收履约单》并加盖电子印章,成交方须登陆中国**煤炭交易网进入 个人中心 确认完成《交收履约单》并加盖电子印章后,交易中心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无争议,将解冻双方保证金。《交收履约单》是成交双方本次交易全部完成的依据,双方确认无争议后方可填写。
交收期限
A标段:2026-07-12至2026-07-31
B标段:2026-07-12至2026-07-31
C标段:2026-07-12至2026-07-31
D标段:2026-07-12至2026-07-31
1、合同履约完成,买方按照实际统计燃煤供应数量,并按合同约定进行考核核算后出具结算单。2、卖方根据结算金额开具100%的增值专用发票。3.结算周期:卖方供煤结束后六个月支付货款。从2025年1月1日起采购的所有市场煤,煤****公司统一结算。
1、数量验收:以****电子汽车衡计量的验收数量为准。 2、质量验收:以****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如果存在数量、质量异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双方确认的第三方化验机构化验结果为准。
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9号)等文件规定,通过自动成交交易的煤炭,交易中心按照交易额的1‰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煤炭现货交易业务收费过程中,严禁一方替另一方代交代付行为。
交易保证金需在足额交纳相关费用后,才可解冻或用于赔付。
如交易交收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交易商可发起违约赔付,按照《保证金监管实施细则》规定流程执行。如双方责任未明确或存在争议,****法院提请诉讼。
交易中心仅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务,不承担因交易双方违约产生的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
1、****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禁煤区销售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炭,如有发生,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如遇政策变化、拉运环境变化、井下生产条件变化等原因,影响到煤炭购销合同履行,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如因中国**煤炭交易网停电、电子故障、电****公司****中心过错引发的技术故障,导致交易中断或无法正常进行的,则该场次的交易程序无效,****中心有权对该场次交易全权处理,任何交易商均无权干涉。
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由交易双方协商,在签订的煤炭交易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如公告内容与合同内容不一致,以合同条款为准。
4.2.2.1热值考核 合同期内加权平均,以入厂收到基低位热值3300大卡/千克为基准;在热值3300±100大卡/千克,按照合同价/3300*入厂热值结算;当热值高于3400大卡/千克以上时,热值均按3400大卡/千克结算;当热值低于3200大卡/千克时,在3200-3100大卡/千克之间,每降低1大卡/千克,扣0.15元/吨;在3100-3000大卡/千克之间,每降低1大卡/千克,扣0.17元/吨;在3000-2900大卡/千克之间,每降低1大卡/千克,扣0.2元/吨;在2900-2800大卡/千克之间,每降低1大卡/千克,扣0.24元/吨;在2800-2700大卡/千克之间,每降低1大卡/千克,扣0.29元/吨;在2700-2600大卡/千克之间,每降低1大卡/千克,扣0.35元/吨;在2600大卡/千克以下时,合同金额不予结算(分段累计计算)。 丙方单日单一户名所进煤量的收到基低位热值低于2600大卡/千克时,该日进煤量加扣100元/吨结算。 4.2.2.2硫份考核 合同期内加权平均空干基全硫以1.0%为基准,超过1.0%时,在1.0 %-1.5%之间,每超0.1%扣2元/吨;在1.5%以上,每超0.1%扣5元/吨(分段累计计算)。 丙方单日单一户名所进煤量的空干基全硫高于2.0%时,该日进煤量加扣10元/吨结算。 4.2.2.3全水分考核 合同期内加权平均以10%为基准,超过10%时,在10 %-15%之间,每超1%扣2元/吨;在15%以上,每超1%扣5元/吨(分段累计计算)。 丙方单日单一户名所进煤量的全水高于20%时,该日进煤量加扣10元/吨结算。 4.2.2.4粒径考核 丙方单日单一户名所进煤量的粒径大于50mm占当日总量10%以上,该日进煤量加扣3元/吨结算;占当日总量30%以上,该日进煤量加扣5元/吨结算;占当日总量50%以上,该日进煤量加扣10元/吨结算。 4.2.2.5兑现率考核 合同期内,丙方兑现率须在90%(含)至100%(含)之间;超过100%的部分不予结算。兑现率在70% 90%(不含90%)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10元/吨;兑现率在70%及以下,结算单价下浮20元/吨,同时按照兑现率未完成比例扣除部分保证金(兑现率考核从煤款中扣除,扣除基准为20万);兑现率为0时,直接从**煤炭交易平台报价保证金中将20万元保证金全部扣除。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完成兑现率,丙方需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委员会认定后,不予考核。 4.2.2.6煤质考核 发生燃煤掺假行为,如矸石铺底、车厢四角与中央煤质不同等,乙方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乙方《市场煤质量验收管理制度》进行考核。乙方有权停止拉运丙方煤炭、终止合同,并有权将丙方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包括单位及代理人)供煤、投标资格。 杜绝掺配废柴油、机油、煤焦油、焦渣、沥青等所有化工(废料)产品,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调运并拒绝支付煤款。 对造成采样机堵塞的,乙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裁定,因丙方的煤质问题引起堵塞的,对堵塞采样机的车辆进行800元/车处罚。 4.2.2.7调运考核 丙方自签订合同后,即默认为丙方已经准备好相应燃煤,具备发运能力,可随时给乙方供煤。当乙方安排调运丙方供煤时,丙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迟拒绝,如若因丙方原因未能按计划进行供煤,乙方有权视情况对丙方进行考核罚款,考核金额范围2000元 10000元。(丙方因不可抗拒力因素导致除外,但需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8.每位用户最多成交两个标段。 9.每位用户库存量大于摘标量,****电厂完成每日调运量工作。若不能按时完成每日计划且****电厂要求及时调停并结束相关服务。
委托企业:任强 185****6299
交易中心:彭丽峰 178****6520
****中心:朱俐沄 张阳
电话:0351-****970 150****1501 0351-****882 186****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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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