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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300MA46RA1N9F | 建设单位法人:李会卿 |
| 李会卿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 |
| **省**市伊滨区寇店镇李家村 |
| ****(原**市****公司)高档钢制办公家具改扩建项目(二期)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36-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130-C2130-金属家具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伊滨区 寇店镇李家村 |
| 经度:112.656210 纬度: 34.597070 | ****机关:****环境局伊滨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12-21 |
| 伊滨环表〔2020〕8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7-2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10 |
| 12.8 | 运营单位名称:**** |
| ****0300MA46RA1N9F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300MA46RA1N9F | 验收监测单位:**中碳****公司 |
| ****0307MA9JYR4X5H | 竣工时间:2025-11-10 |
| 2025-11-28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2-05 |
| 2026-06-1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0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top/?list_25/175.html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3.5万套钢制办公家具 | 实际建设情况:一期规模:1万套钢制办公家具; 二期规模:2.5万套钢制办公家具 |
| 未变动,分期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原材料一切割一冲压一折弯一焊接一喷淋一预烘干 一喷塑一烘干固化一组装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原材料一切割一冲压一折弯一焊接一喷淋一预烘干 一喷塑一烘干固化一组装成品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烘干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固化烘干废气经集气罩+油烟净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设置独立喷粉间,喷粉间粉尘经旋风+滤筒二级除尘装置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设置密闭焊接间,焊接烟尘、激光切割烟尘、抛丸机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肥田;生****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限值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城市绿化标准限值后部分回用于生产;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废液压液、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废活性炭、污泥等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厂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贮存要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烘干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固化烘干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设置独立喷粉间,喷粉间粉尘经旋风+滤筒二级除尘装置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设置密闭焊接间,焊接烟尘、激光切割烟尘、抛丸机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肥田;生****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限值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城市绿化标准限值后部分回用于生产;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废液压液、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废活性炭、污泥等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厂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贮存要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 |
| 烘干废气环保设施升级:油烟净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改为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三、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四、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安全、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环保局监察科和寇店镇环保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 实际建设情况:三、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四、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安全、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环保局监察科和寇店镇环保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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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066 | 0.0087 | 0 | 0 | 0.007 | 0.007 | / |
| 0 | 0.0143 | 0.0318 | 0 | 0 | 0.014 | 0.014 | / |
| 0 | 0.0702 | 1.4546 | 0 | 0 | 0.07 | 0.07 | / |
| 0 | 0.0134 | 0.0432 | 0 | 0 | 0.013 | 0.013 | / |
| 1 | 废水处理设施 | 不外排,回用生产 | 不外排,回用生产 | 无 |
| 1 | 烘干废气-二级串联活性炭 | **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20)要求: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 年修订版)》(豫环文〔2024〕72 号)中“涉锅炉/炉窑企业绩效分级指标”—“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A级要求: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 1951-2020):家具制造业(C21) NMHC 50mg/m3;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三十九、工业涂装”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30mg/m3。 | **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20)要求: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 年修订版)》(豫环文〔2024〕72 号)中“涉锅炉/炉窑企业绩效分级指标”—“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A级要求: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 1951-2020):家具制造业(C21) NMHC 50mg/m3;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三十九、工业涂装”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30mg/m3。 | 预烘干、烘干废气二氧化硫平均排放浓度4mg/m3,平均最大排放速率0.00884kg/h;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9mg/m3,平均最大排放速率0.0191kg/h;颗粒物平均最大排放浓度3.3mg/m3,平均最大排放速率0.00666kg/h;非甲烷总烃平均最大排放浓度8.79mg/m3,平均最大排放速率0.0178kg/h,去除效率84.4-84.7%。 | |
| 2 | 喷粉间-旋风+滤筒除尘器 | 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75kg/h);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三十六)家具制造,(四)绩效分级指标”中“使用粉末涂料的家具制造绩效引领性指标”要求:颗粒物10mg/m3。 | 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75kg/h);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三十六)家具制造,(四)绩效分级指标”中“使用粉末涂料的家具制造绩效引领性指标”要求:颗粒物10mg/m3。 | 颗粒物平均最大排放浓度7.1mg/m3,平均最大排放速率0.0291kg/h, | |
| 3 | 焊接/切割-袋式除尘器 | 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75kg/h);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三十六)家具制造,(四)绩效分级指标”中“使用粉末涂料的家具制造绩效引领性指标”要求:颗粒物10mg/m3。 | 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75kg/h);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三十六)家具制造,(四)绩效分级指标”中“使用粉末涂料的家具制造绩效引领性指标”要求:颗粒物10mg/m3。 | 焊接、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入1根18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平均最大排放浓度4.3mg/m3,平均最大排放速率0.0181kg/h |
| 1 | 厂房降噪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 | 项目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5dB(A) |
| 1 | 一般固废间10平方米;危废间10平方米 | 一般固废间10平方米;危废间5平方米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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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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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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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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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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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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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