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县2026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理服务一标段
二、项目编号:****
三、首次发布时间:2026年6月23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1、原招标公告中“3.3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1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认定。联合体协议作为资格评审因素,应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各方职责分工、合同份额占比,未明确的将作为否决投标文件条款。 3.3.2 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即应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能力; 3.3.3 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 3.3.4 联合体协议约定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 3.3.5 除联合体协议书和中小企业声明函由联合体全部成员共同签署外,投标文件其余部分由联合体牵头人签署。 3.3.6 联合体全部成员最多不得超过 / 家。” 现更正为“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1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认定。联合体协议作为资格评审因素,应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各方职责分工、合同份额占比,未明确的将作为否决投标文件条款。 3.3.2 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即应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能力; 3.3.3 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 3.3.4 联合体协议约定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 3.3.5 除联合体协议书和中小企业声明函由联合体全部成员共同签署外,投标文件其余部分由联合体牵头人签署。 3.3.6 联合体全部成员最多不得超过2家。” 2、原招标公告中“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7月14日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市公共**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现更正为“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7月27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市公共**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现更正为“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即应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能力,且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 投标人资质要求中的至少一项资质。” 4、招标文件中凡涉及以上内容对应修改,由此给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标书代写
招标人(签章)
日期: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