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益阳市展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制炭、生物质颗粒、杉木油生产线建设项目拟审批的公示

审批
湖南-益阳-赫山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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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 关于****机制炭、生物质颗粒、杉木油生产线建设项目 拟审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6-29 15:29

项目名称

机制炭、生物质颗粒、杉木油生产线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市**区泉交河镇****开发区沧泉新区)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司

项目概况

公司投资3000万元在**市**区泉交河镇****开发区沧泉新区)建设机制炭、生物质颗粒、杉木油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20000m2,建设两条机制竹炭生产线,一条生物质颗粒生产线,一条杉木油生产线,并配套给排水、供配电等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5000吨机制竹炭,15000吨竹炭碳棒,20000吨生物质颗粒,200吨杉木油。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生产台账和环保台账的登记管理,做到有据可查;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单位须按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湘环发(2024)49号)的要求进行应急预案管理,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机制竹炭生产线炭化废气进入热风炉燃烧后与生物质燃烧废气、烘干废气、破碎废气一并收集经“水膜除尘+静电除尘”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表1中其他行业排放限值,颗粒物、S02、NOX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6号)中规定的相关标准限值;杉木油生产线破碎废气、锅炉烟气收集经“水膜除尘+湿式静电除尘”处理后由35m排气筒(DA002)排放,烟气黑度、颗粒物、S02、NOX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煤锅炉排放限值;生物质颗粒生产线造粒废气收集经“布袋除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水膜除尘器产生的除尘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蒸馏冷却用水经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软水制备浓水排入污水管道后****处理厂深度处理;油水分离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部分用于除尘水、冷却水的补充,其余部分排入污水管道后****处理厂深度处理,外排生产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优化总平面布局和设备的选型,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

(五)落实固体废物的处置措施。按照“无害化、**化、减量化”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产生的固废收集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收集的粉尘、水膜除尘器沉渣、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炉渣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六)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各环节生产管理,减少“跑、冒、滴、漏”,做好分区防腐、防渗工作,防止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保障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确保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八)落实总量控制措施。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SO2)1.44吨/年、氮氧化物(NOX)4.347吨/年、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0.456吨/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易购买获得,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实行倍量替代,倍量替代来源于**长峰****公司(原**风河****公司)。

公众参与情况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单位在报告书编制不同阶段对项目环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编制了《项目公众参与说明》;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302

通讯地址:**市迎宾路555****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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