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本次****政府组织实施的公路项目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和现状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镇弘德村、同原村、**村、红关村、**村、红海村、团结村;柳泉乡甜水河村;新庄集乡白墩村、**村、中川村、南源村、西源村、洪沟滩村,合计面积1933.04亩,其中农用地1867.78亩(基本农田252.7亩、一般耕地123.14亩、林地1196.56亩、园地17.8亩、草地277.58亩)、建设用地65.26亩,具体面积和现状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依据《****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其中Ⅰ类区片永久基本农田为35420元/亩、水浇地为32200元/亩、未利用地为322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吴政发〔2022〕5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在实施征地时,如遇政策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依据《****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 (宁政发〔2014〕49号)、 《****办公厅****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3〕37号)、 《****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宁政规发〔2026〕 1号)等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关养老保障政策。
五、其他事项
1.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抢种抢栽抢建等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2.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人民政府****中心办理补偿登记。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可在办理补偿登记时一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未在公告期间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将按照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4.****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 自2026年7月7日至2026年8月5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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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