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科右前旗德伯斯镇查干嘎查供水保障工程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 | ||
| 行政区域 | ** | 公告时间 | 2026年07月09日 16:05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6年06月25日 | 更正日期 | 2026年07月09日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谯李丹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53****3952 | ||
| 采购单位 |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科右前旗科****水利局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50****0390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市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53****3952 | ||
| 附件: | |||
| 附件1 | 关于科右前旗德百斯镇查干嘎查供水保障工程因质疑需重新招标的函.pdf |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科右前旗德伯斯镇查干嘎查供水保障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6月25日
二、更正信息合同包1(合同包一):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代理服务费参照内建协【2022】34号件收费标准,更正为:无。
原公告的合同包1(合同包一)中标状态:中标,更正为:未中标。废标原因为:科右前旗德伯斯镇查干嘎查供水保障工程由我单位委托********政府采购磋商工作,项目开标评审工作于2026年06月25日在**科右前旗****公司第二开标室完成,并于2026年06月25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26年06月26日,我单位收到投标单位******公司递交的项目质疑函。该公司对本次评审结果提出异议:根据本次中标结果公告,其被作否决投标处理,废标+原因为“未提供项目经理无其他在建项目承诺书”。经该公司自查投标文件,其已按要求完整提交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书。同时,该公司反映:评审全过程中,磋商小组未就该项评审疑点向其开展任何形式的澄清问询,未依据法定程序给予其申辩、澄清的机会,直接作出否决投标处理,认为本次评审程序不当、损害其合法权益,申请本项目重新 招标。收到质疑材料后,我单位立即对本项目评审过程、评审资料及程序合规性进行全面复核。经核查,本次评审存在程序瑕疵,具体认定依据如下:一、法规依据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规定,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招标文件依据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明确规定,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经核实,本次项目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在涉及******公司投标文件相关评审疑点时,未依法履行书面澄清、问询程序,直接作出否决投标处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结果存在程序瑕疵。****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采购原则,切实保障各供应商合法权益,经我单位党组成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公司本次质疑事项成立,科右前旗德伯斯镇查干嘎查供水保障工程项目予以重新组织招标。。
原公告的合同包1(合同包一)代理服务费金额:2.0261(万元),更正为:0.0000(万元)。
原公告的合同包1(合同包一)代理服务费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更正为:无。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07月09日
无
名称:****
地址:科右前旗科****水利局
联系方式:150****039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
地址:****市
联系方式:153****3952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谯李丹
电话:153****3952
****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