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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体育局2025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采购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4月20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省**县曹甸工业集中区三环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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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体育局2025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采购项目(二次)(第一标段)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非豁免类产品的规格型号,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应当无效。采购人作出的质疑答复,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委员会对投诉核心争议事项开展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委员会经复审维持原评标结果。采购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属于采购过程中的程序性行为,非最终行政裁决,法律未赋予投诉人“单方要求撤销”的权利 。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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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7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