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环境局关于****宜**速公路第四合同段2#混****加工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6〕67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8日 |
****:
你单位报来的《****宜**速公路第四合同段2#混****加工场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于**,位于**县古蓬镇古蓬枢纽互通右侧约1.2公里处。代码为2605-451321-04-01-869223,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35′49.468″,北纬23°51′2.869″,占地面积19277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2条混凝土生产线,计划年产混凝土25万立方米(每条生产线计划年产12.5万立方米)以及1条碎石加工生产线和1条机制砂生产线。计划年产19.5万吨产品(其中机制砂2.9万吨/年,碎石16.6万吨/年)。主体工程及储运工程包括16个筒仓、1座搅拌楼、1个骨料堆场、碎石加工场,碎石加工成品堆放区、碎石加工原料堆放区等,并配套办公生活楼、实验室等辅助工程。项目总投资52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7万元,环保投资占比41.41%。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项目建设用地为临时用地,在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混凝土筒仓配套脉冲布袋除尘器,搅拌楼全密闭;砂石骨料堆场设置全封闭顶棚、三面硬质围挡,配套持续喷淋抑尘;碎石加工车间整体密闭,破碎、筛分设备配套布袋除尘设施,输送皮带全封闭。厂区道路、生产区全面硬化,安排专人定期清扫、洒水降尘,大风、重污染天气增加喷淋频次;车辆出入口设置洗车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运输车辆密闭加盖、场内减速慢行,严格控制堆场、运输、装卸环节扬尘。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相关限值要求。
2.食堂安装油烟净化器,油烟经处理后高空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统一收集至厂区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或用于场区及公路降尘,不外排;洗车废水排入洗车池内沉淀处理后用于车辆冲洗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就近林地、旱地消纳施肥,严禁任何废水直排地表水体。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搅拌机、混凝土罐车、装载机、筒仓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布设设备位置。合理规划车辆运输时段,夜间禁止生产及原料、成品运输,降低对周边散户、村庄噪声影响,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1.除尘器收集粉尘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合格碎石统一收集后外运用于配套公路涵洞回填;混凝土试块、沉淀池沉渣定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2.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危废暂存间,落实防风、防雨、防渗、分类存放要求。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废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分区存放,建立出入库台账,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严禁随意丢弃、混用、转移。
3.项目临时用地期满后,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按照临时用地协议及林业部门要求完成土地复垦、植被恢复工作。
(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并上墙。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生态环境局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生态环境局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