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设计 |
| 澄清 |
****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设计
答疑文件
1、关于设计费计算依据的问题:招标文件第14页“2)工程设计费结算价以施工结算审核价作为基准计算,****委员会、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年修订本相关内容计算出工程设计费基准价后,再×(1-设计费中标下浮率)结算。当结算价大于以预算审核价为基价按上述计算公式算出的设计费时,则以预算审核价为基价按上述计算公式算出的设计费包干结算。注:设计费中标下浮率=(1-设计费中标价/****800.00元)×100%;上述中标下浮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2位。注:由于本项目使用财政资金,应接受财政审计监督,本项目设计费结算价款最终以财政评审部门审定的结算价为准进行结算。”——该处所列出的工程设计费结算方式:“工程设计费结算价以施工结算审核价作为基准计算”与计费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的相关规定存在实质性冲突,请招标人复核。
根据计价格[2002]10号相关规定: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应为“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时,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收费基价,并乘以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及附加调整系数后计算基本设计收费。——该计价文件已明确列明设计收费计费额是“以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为依据,而不是以后续工程的“施工结算审核价”。因为设计主要是工程招标施工前的技术服务工作,是设计单位为建设单位服务;而施工结算审核主要是针对施工单位而言,且施工结算审核价与工程招标范围、中标下浮率、施工质量及罚款、工期罚款等息息相关,但与设计单位无直接关联。本招标文件要求设计费与施工结算审核价挂钩,是将施工单位的责任嫁接给设计单位,对设计单位/潜在投标人十分不公平,是霸王条款,严重违反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招投标法的公平、公正、公允原则,存在违规之嫌。
建议招标人重新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约定进行修改调整。
答:不调整,2016****委员会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31号令),明确废止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件。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本项目设计费结算方式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第13页“1)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审查后,支付设计费合同价的20%;2)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并在完成施工图设计且通过审查后,支付至设计费合同价的50%;3)预算审核通过后,支付至设计费合同价的6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至设计费合同价的80%;5)主体工程施工结算后支付设计费用的剩余部分。”;——因为设计工作主要是涵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过程中技术服务,不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相关事宜,且结算过程与设计单位不相关,结算时间也不是设计单位可控,该付款方式与工程竣工结算时间挂钩,是变相拖延付款时间,有失公允。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对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为初步设计50%,施工图设计50%;为合理反映设计工作的阶段性成果价值,保障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建议将原支付条款修改为:“1)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审查后,支付至设计费合同价的50%;2)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并在完成施工图设计且通过审查后,支付至设计费合同价的80%;3)预算审核通过后,支付至设计费合同价的9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设计费合同价的100%。”。
请招标人予以复核、调整。
答:不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原招标文件与本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文为准,本文件未涉及内容以原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