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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
| 增加合同补充条款 21.7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试行)》(台建[2026]26号)的要求,在可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部位,应当优先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确保按图施工,并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即建筑垃圾**化再生产品,是指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 (2)根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主要种类、适用工程部位、质量标准及应用规程參考目录(第二版)》中规定的建筑垃圾综合利****工程部位进行设计和使用; (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重点使用部位及控制比例: a.道路路缘石、路面等(主次干道沥青上面层除外)部位比例不低于10%; b.地基回填、路基、垫层、管沟回填等部位比例不低于50%; c.园林绿化堆土、种植土等部位比例不低于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