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HG-202606FJ-004001的澄清文件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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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120
0元 人民币
建设工程总承包综合评估法智能评标

异议答复

编号: ****

各潜在投标人:

有关 ****维修改造项目(项目名称)****维修改造项目 (EPC)(标段名称)项目编号(****)招标文件提出的澄清问题,现作如下回复:

问1:招标文件中,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企业业绩的评审标准明显不公。该项目业绩评分标准“200万元 ****体育场地田径场地设施施工项目(含塑胶、人造草)”,这一条款明显是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通过了解,****公司承接的施工项目,总承包合同的施工内容不会写这么细,塑胶和人造草坪属于分项工程,都是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形式明确具体工程做法,但是设计业务承接时,是对运动场、体育场等场地,整个设计范围设计,设计合同也是整体性,不可能单一是含 塑胶、人造草设计,此一项评分条款,明显为某施工单位量身定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此项评分条款修改为:“项目总投资金额200****体育场田径场地设施工程项目设计业绩”。

答:本项目为运动场翻新工程,塑胶面层、人造草坪施工工程量在本项目中占比较大,属于项目核心重难点施工内容, “类似体育场田径场地设施工程项目(含塑胶、人造草)” 业绩要求完全匹配本项目实际履约需求。招标文件已明确为类似项目,目的是筛选具备对应专项施工经验、能保障项目建设质量的投标人,该评审要素与项目履约能力直接挂钩,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十八条:“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之规定。

本次业绩金额、工程类型、****体育场地改造类项目通用评审标准,未针对特定企业、特定过往项目量身定制,未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求的苛刻条件,不存在差别待遇、倾向性设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所禁止的不合理限制条件。

问2:一、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 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中企业业绩认定条款设置形式化文字门槛,仅依据合同协议书字面文字判定业绩是否含塑胶、人造草,不结合项目实际施工内容综合认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现依法提出书面质疑。 二、事实与理由 (一)项目本身核心建设内容包含塑胶、人造草施工 本项目建设规模明确载明核心工程:翻**径运动场透气型塑胶面层 11635.40㎡、铺设足球场及铅球场人造草坪 7932.71㎡,塑胶、人造草场地施工是本项目最主要的施工内容,招标文件设置业绩要求的初衷,是核查投标人有无同类运动场场地改造实施能力。 (二)现有业绩认定规则存在明显不合理限制 招标文件企业业绩计分条款要求业绩为 200 ****体育场田径场地设施工程(含塑胶、人造草)设计 / 施工业绩,评审仅以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作为认定材料,仅看合同字面文字,不允许结合工程量清单、竣工图纸、结算资料佐证项目实际施工内容。 市场中大量运动场、校园操场、体育馆改造项目,合同名称一般表述为 “运动场维修改造工程”“校园体育场地翻新项目”,合同协议书正文不会单独标注 “塑胶、人造草” 字样,但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范围、竣工资料均明确包含塑胶面层、人造草坪铺设,项目实质完全匹配本项目需求。 该条款机械卡死合同文字表述,重形式、轻实质,将大量具备同类完整施工经验的企业直接排除,人为缩小竞争主体范围,与项目核查履约能力的初衷相悖。 (三)严格按现有条款评审将直接损害我方合法权益 我方持有多项近 5 年 200 万元以上运动场、体育馆、操场改造业绩,项目施工内容均包含塑胶跑道、人造草坪铺设,完全具备承接本项目的履约能力;但因合同协议书未直接出现 “塑胶、人造草” 文字,仅依靠现有材料无法得分。即便我方附带工程量清单、竣工图纸等佐证资料,评标专家为规避评审风险,大概率仅按招标文件字面要求不予计分,直接剥夺我方公平参与竞争、获取业绩分值的权利。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招标文件不得设置倾向性、歧视性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应与项目履约能力相匹配,不得增设无实际意义的形式审查门槛;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十八条:业绩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项目实际履约需求直接相关,不得设置苛刻、不必要的形式限制条件。 判断投标人场地施工能力,核心是项目是否实际实施塑胶、人造草工程,而非合同协议书是否标注指定文字,单纯限定文字表述与项目履约需求无必然关联,属于典型不合理限制性条款。

答:本项目为运动场翻新工程,塑胶面层、人造草坪施工工程量在本项目中占比较大,属于项目核心重难点施工内容, “类似体育场田径场地设施工程项目(含塑胶、人造草)” 业绩要求完全匹配本项目实际履约需求。招标文件已明确为类似项目业绩,目的是筛选具备对应专项施工经验、能保障项目建设质量的投标人,该评审要素与项目履约能力直接挂钩。业绩在招标文件P65页中“要求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中已明确: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未强制合同出现 “塑胶、人造草” 字样,可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但不局限于此两项外的“等”载明类似项目相关施工范围的资料,同义表述均可认定。

招标人:****

招标代理:****

2026 年 7 月 9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7-10
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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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代写
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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