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港市公办养老机构中自费养员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审批
辽宁-丹东-东港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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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公办养老机构中自费养员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07-09

****服务中心:

****服务中心《关****福利院等5家公办养老机构自费老人管理费用基数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丹民传〔2026〕19号)规定,****改革局对**市5家公办养老机构经营情况进行成本监审,****民政局会商和论证,现就**市公办养老机构自费养员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及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养老服务收费标准

1. **市公办养老机构的自费养员按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三个类别划分。全自理和半自理的****政府指导价;全护理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 全自理和半自理根据服务水平、服务设施、房间位置、特需服务等情况,制定**市公办养老机构自费养员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该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3. 在基本养老服务收费之外,养员在自愿情况下选择包(单)间、高档间等特需房间、其他特需服务和个性化服务,需要另行收费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相关规定

1. 养老服务收费(不包括养老院内发生的伙食费、医疗费用等)包含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护理费、配套设施及维修维护、房屋维修、洗涤费用、水电费、取暖费、降温费等,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 伙食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养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有关规定执行。

3. 各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养员或养员家属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已经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高于本规定标准的按本规定执行;低于本规定标准的仍按原合同执行,直到合同期满为止。

三、各公办养老机构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养老服务收费包括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涵必须标示清楚。自觉接受价格、民政及社会监督。

四、原批复有效期延至2026年5月31日,本批复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请于到期前2个月另行申报。

**市公办养老机构自费养员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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