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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土壤污染状况日益加剧,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生态环境厅******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甘环土壤发(2021)15)号文件精神,自2019年1月1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已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建设用地,必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