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6-07-10 |
| 名称: | 事关臭氧层保护!**相关企业请及时完成ODS备案 | ||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6-07-10 |
| 主题词: | |||
**市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相关企业(商户):
臭氧层是地球的“保护伞”,保护臭氧层是每个企业和公民的责任。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0号,全文查阅:http://xzfg.****.cn/front/law/detail?LawID=1700)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环大气〔2026〕8号,全文查阅:https://www.****.cn/zhengce/zhengceku/202602/content_****270.htm)的规定,臭氧层物质(ODS)及氢氟碳化物(HFCs)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实行全链条管理,相关经营单位须依法办理配额许可或备案手续。为帮助广大企业准确理解政策、及时合规申报,现将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受控物质有哪些
根据《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2021年修订版),我国目前受控物质共9大类。企业应首先对照清单,判断自身经营品种是否属于管控范围:
第一类全氯氟烃(CFCs),主要用于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等,目前除特殊用途外已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
第二类哈龙,主要用于灭火剂,目前除特殊用途外已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
第三类四氯化碳,主要用于加工助剂、清洗剂、实验室试剂等,目前除特殊用途外已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
第四类甲基氯仿(1,1,1-三氯乙烷),主要用于清洗剂、溶剂等,目前除特殊用途外已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
第五类含氢氯氟烃(HCFCs),常见物质如R22、R141b、R142b等,主要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等,目前处于逐步削减淘汰阶段,需依法申请配额或办理备案。
第六类含氢溴氟烃和第七类溴氯甲烷,按《蒙特利尔议定书》相关要求管控。
第八类甲基溴,主要用于杀虫剂,目前除进出境检疫用途外已全面淘汰。
第九类氢氟碳化物(HFCs),常见物质如R134a、R410A、R404A等,主要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等,2021年新增列入清单,正在逐步削减管控。
特别提醒: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混合制冷剂同样属于管控范围,其销售、使用单位须依法备案。组合聚醚销售单位还应在产品上标明管控物质品种、含量、日期及上游来源信息,并保证产品生命周期内清晰可读。
二、哪些企业需要办理备案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以下经营活动单位需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1.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
2.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3.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
特别提醒:前款第1项、第2项、第4项规定的单位向****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3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何时申请备案
首次备案:企业可随时登录系统提交申请。
非首次备案(年度备案):适用于销售、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间申请下一年度备案。
一次性备案(长期有效):适用于维修、报废处理单位,首次备案成功后无需每年重复申请;单位信息变更或终止业务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
四、备案流程怎么走
1.登录系统并注册
登录“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new-ods.****.cn),注册“企业用户”账号。
2.提交备案申请
根据系统指引,选择业务类型(销售、使用、维修等),填写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经营情况说明等材料。使用甲基溴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还需提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3.审核并公告结果
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将公告备案结果。企业可在系统“信息公开”模块查询已备案企业名录。
五、企业应履行哪些义务
1.依法备案:严格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要求,自行登录系统进行备案。
2.保存原始资料: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不少于3年。
3.按时报送数据:
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报送数据;
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于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数据。
4.合规购销:销售单位只能向已取得配额或已备案的单位销售管控物质,不得向个人销售。组合聚醚销售单位应在本产品上标明管控物质品种、含量、日期及上游生产/销售单位信息,并保证产品生命周期内清晰可读。
六、未备案或未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备案、未保存原始资料、未按时报送数据或谎报瞒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购买管控物质的,也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请各相关企业认真对照自身业务,及时登录系统完成注册和备案,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让我们共同履行保护臭氧层的社会责任,为建设美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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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