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各投标人:
一、异议内容:招标文件中要求施工项目组人员,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26年1月至今连续6个月在投标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原件扫描件(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印章的参保证明或社保网查询下载打印的参保证明)。我公司为**企业。于2013年8月19日发布《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京社保发〔2013〕45号),其中规定“五项社会保险查询的最大年月为申请查询年月的上上月”。因此,**市的养老保险参保记录无法出具至6月份。就此,我公司可提供拟派人员2025年12月至2026年5月的社保证明,开具时间为招标文件发布后。请问该时段证明是否满足招标要求若因客观政策限制无法提供6月社保记录,是否会被认定为废标敬请明确。
二、异议更正澄清内容:针对招标文件要求“施工项目组人员提供2026年1月至今连续6个月投标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原件扫描件”统一说明如下:
1.注册地为**市的投标人,依据《京社保发〔2013〕45号》文件,其中规定“五项社会保险查询的最大年月为申请查询年月的上上月”,无法出具6月份制式参保证明属于客观政策约束,不予认定为人员社保不连续;
2.**投标人可同时提交以下全套材料,即视为满足“2026年1月—6月连续参保6个月” 资格要求:(1)提供拟派人员2026年1月至2026年5月的社保证明,开具时间为招标文件公告发布后;
(2)社保经办窗口打印并加盖业务章的2026年6月当月养老保险缴费明细或单位申报台账;
(3)附《京社保发〔2013〕45号》政策文件截图作为依据。
3.仅因**属地政策缺失2026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但完整提供上述全套佐证材料,评标委员会不以此项作废标处理;标书代写
4.其他省市投标人如有和**投标人相同的情况,请按上述要求提供佐证材料。
5.招标文件其余所有条款不作修改,本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原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次答疑无实质性内容变更,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不变。标书代写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