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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并对拟作出批准的环评审批意见公示后,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 ||||
| 联系电话:0593-****858 | ||||
| 传 真:0593-****856 | ||||
| 通讯地址:****环境局 | ||||
| 邮 编:352100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审批决定全文 |
| 1 | ****中心(B型)混矿项目 | **** | 2026.7.8 | 见附件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