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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 标的企业名称 | 晓清****公司 | ||||
| 注册地(地址) | **市**区文智路17号院8号楼7层701-13 | ||||
| 法定代表人 | 韩小清 | ||||
| 企业类型 | ****公司(其他内资) | ||||
| 成立时间 | 2010-02-08 | ||||
| 注册资本 | 15250.000000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 经济类型 | 私营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37033XU | ||||
| 经营范围 | 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服务、培训;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装备的研究、开发、批发(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水处理工程设计、安装、调试、运营;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营;环境污染修复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营;沼气工程项目的技术开发;施工总承包;工程咨询;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环保工程勘察设计;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核心资产简况 | 流动资产内容 | 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 | |||
| 非流动资产内容 | 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房屋建筑物、设备类资产、其他无形资产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1 | ****投**心(有限合伙) | 33.94 | |||
| 2 | 韩小清 | 26.4 | |||
| 3 | 李素芹 | 12.03 | |||
| 4 | **中融恒睿****公司 | 9.36 | |||
| 5 | ****中心(有限合伙) | 4.55 | |||
| 6 | ****(有限合伙) | 3.41 | |||
| 7 | **德同银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2 | |||
| 8 | **中汇金玖三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2 | |||
| 9 | **聚贤合众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4 | |||
| 10 | 李艳梅 | 1.59 | |||
| 11 | 其余3位股东 | 3.42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 年度 | 2025 | 营业收入 |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 资产总计 | 83016.310000 | 负债总计 | 83081.350000 | ||
| 所有者权益 | -65.040000 | 审计机构 | 北****事务所(普通合伙) | ||
| 企业财务报告 |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 评估机构 | **华****公司 | ||||
| 评估方法 | 资产基础法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9-30 |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 资产总计 | 102684.580000 | 45471.190000 | |||
| 负债总计 | 51228.200000 | 45946.570000 | |||
| 净资产 | 51456.380000 | -475.380000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475.380000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公司无2025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系北****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截止2025年9月30日净资产审计报告。 2、标的企业股权结构持股比例总和为99.98%,系四舍五入导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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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提请意向受让方关注,具体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联交所备查文件。 2、其他情况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联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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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有限合伙) | ||||
| 注册地(住所) | ****开发区五三零大厦2号十九层1902-1室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5399.8398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 | 邵俊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41%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41% | ||||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计人民币2万****交易所****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超出交易价款的保证金,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银行账户。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交纳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交易所指定账户。****交易所在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报告和文件等全部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瑕疵及风险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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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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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2.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一次报价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没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