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采购2026年茂名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服务最高限价询价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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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购《2026年**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服务最高限价询价公示
关于**采购《2026年**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服务最高限价询价公示

各有关供应商:

我局于6月30****政府网站局专栏上发布了《关于采购<2026年**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服务最高限价询价公示》文件,就委托第三方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服务进行市场询价,在截止时限内仅收到1家单位报价材料。为合法合规确定第二轮公开询价的最高限价,经研究,决定将公开询价有效期**至7月10日,并邀请符合要求的单位参与报价。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项目名称

2026年**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

二、采购需求

本次采购共需抽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20批次,具体需求详见(附件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详见附件4。

三、报价说明

(一)本次报价抽检服务总预算不超过49000元;本次报价仅作为后续正式采购活动合理确定预算或采购需求提供参考依据,不直接确定本项目最终成交供应商,后续采购将按规定另行组织。

(二)付款方式

本项目付款按照财政审批程序进行支付。成交供应商先完成抽检和出具检测报告,待财政资金审批下达后,采购单位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供应商参与报价即视为已完全知悉并自愿承担财政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可能带来的付款延迟风险,并承诺不因此主张采购人违约或要求任何形式的利息、滞纳金或赔偿。

(三)本次询价以单价报价形式进行,投标人对于本项目所描述的工作任务进行报价,并报出确定金额。每个单位只允许一个报价,多个报价的无效。

(四)投标人所报价格为项目整体包干价。报价应包括本项目所需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抽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人工费、交通费、差旅费、利润、税金等。

(五)投标人必须自行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费用。

(六)供应商应具备按照规范进行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的能力。

四、报价文件主要内容

(一)报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CMA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信用中国/信用**导出的整套信用报告(信用报告生成时间须为截止报价前十天以内)。

(五)信用承诺函(附件2)。

****超市采购网备案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报价文件报送要求

(一)报价人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所有报价文件递交一式两份。加急标书代写

(三)所有报价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提交报价材料盖章扫描版的U盘并装入文件密封袋。

(五)报价文件密封装袋、封口处加盖骑缝公章。

六、报价文件递交时间及递交地点加急标书代写

请贵公司于7月14日18时前递交报价单

**市**区迎宾一路6****农业农村局畜牧与饲料科。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668-****603。

****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10日

附件1

最高限价报价表

项目名称

报价金额(元)

2026年**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

小写: 元

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 整

备注

抽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20批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价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信用承诺函

我方自愿参加(项目名称) 项目的采购活动,并郑重承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在评审环节结束后,自愿接受采购单位的检查核验,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名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测项目

产品类型

检测指标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猪、牛、羊及其他动物饲料

铅、砷、镉、喹乙醇、喹烯酮、乙酰甲喹、金霉素、土霉素、莫能菌素、盐霉素、二氢吡啶

禽饲料

铅、砷、镉、喹乙醇、喹烯酮、乙酰甲喹、金霉素、土霉素、氯霉素、二硝托胺、氯羟吡啶、二氢吡啶

水产饲料

铅、砷、镉、喹乙醇、喹烯酮、乙酰甲喹、金霉素、土霉素、氯霉素、呋喃**、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二氢吡啶

宠物饲料

粗蛋白、粗脂肪、铅、砷、镉、黄曲霉毒素B1、伏马毒素(B1+B2)、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 A 、T-2 和 HT-2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维生素 A、维生素 D3、维生素 E、维生素B1、维生素 B2、维生素 B6

微量元素预

混合饲料

铜、锌、铁、锰、铅、砷、镉

复合预混合

饲料

铜、锌、维生素 A、维生素 E、维生素 B2、维生素 B6、铅、砷

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

粗蛋白、三聚氰胺

植物源性和微生物发酵类

粗蛋白、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 B1、玉米赤霉烯酮、T-2 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赭曲霉毒素 A、伏马毒素(B1+B2)

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

饲料添加剂

铅、砷、二氢吡啶、乙酰甲喹、主成分(产品标准方法适用时)

说明:抽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共20批次,具体抽检产品类型待定。

附件4

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

一、检测方法

GB/T 6432-2018 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 凯氏定氮法

GB/T 6433-2025 饲料中粗脂肪的测定

GB/T 6435-2014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8381.7-2009 饲料中喹乙醇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含第1号修改单)

GB/T 13079-2022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 13080-2018 饲料中铅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3082-2021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13885-2017 动物饲料中钙、铜、铁、镁、锰、钾、钠和锌含量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4700-2018 饲料中维生素B1的测定

GB/T 14701-2019 饲料中维生素B2的测定

GB/T 14702-2018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维生素B6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7812-2025 饲料中维生素E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7817-2024 饲料中维生素A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7818-2025 饲料中维生素D3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8246-2019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19684-2005 饲料中金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0196-2006 饲料中盐霉素的测定

GB/T 22259-2025 饲料中土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2262-2025 饲料中氯羟吡啶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30956-2014 饲料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测定 免疫亲和柱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30957-2014 饲料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免疫亲和柱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30955-2014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B2、G1、G2的测定

SN/T 3136-2012 出口花生、谷类及其制品中黄曲霉毒素、赭曲霉毒素、伏马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T-2毒素、HT-2毒素的测定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63号 饲料中9种糖皮质激素的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83号 饲料中二硝托胺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86号 饲料中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62号 饲料中5种聚醚类药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86号 饲料中卡巴氧、乙酰甲喹、喹烯酮和喹乙醇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49号 饲料中硝基咪唑类、硝基呋喃类和喹噁啉类药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82号 饲料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多西环素的测定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83号 饲料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NY/T 727-2003 饲料中呋喃唑酮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NY/T 725-2003 饲料中莫能菌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NY/T 1372-2007 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测定

NY/T 1970-2010 饲料中伏马毒素的测定

NY/T 2071-2011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玉米赤霉烯酮和T–2毒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NY/T 3141-2017 饲料中2,6-二甲基-3,5-二乙酯基-1,4-二氢吡啶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NY/T 3318-2018 饲料中钙、钠、磷、镁、钾、铁、锌、铜、锰、钴和钼的测定 原子发射光谱法

NY/T 3803-2020 饲料中37种霉菌毒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NY/T 4426-2023 饲料中二硝托胺的测定

饲料添加剂主成分的检测方法:采用相应饲料添加剂产品标准中规定或推荐的检测方法。

二、判定依据

(一)卫生指标。饲料和饲料原料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判定;饲料添加剂按照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判定;宠物饲料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附件4,《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判定。

(二)质量指标。按照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有效合同、饲料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示指标进行判定。如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与明示指标、《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625号)不一致,以其中较严格指标进行判定。

(三)兽药和非法添加物。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519号)、《关于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关于相关兽药产品质量标准修订和批准文号变更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的规定》(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判定。

三、判定原则

(一)单项指标判定

1.饲料产品的判定。各类质量指标及其卫生指标依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 18823-2010)执行。

2.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判定。各类质量指标及其卫生指标不考虑方法误差。

3.兽药的判定。超出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规定的,判定为不合格。

4.非法添加物的判定。确认检测方法有定量限的以定量限为判定限,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没有定量限的,以检测限或检出限为判定限,超过检测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三聚氰胺的判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218号判定。含有动物源性饲料原料的饲料产品中检出氟苯尼考等允许在动物产品中有残留的兽药成分,应综合考虑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在饲料产品中的添加比例和兽药成分检出值,科学研判界定临时管理限量值后,作出合格或不合格判定。

(二)产品综合判定。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水分仅作计算使用,不纳入综合判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分析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产品的保质期。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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